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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研析|多地出台实施意见,大力推动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

发布日期:2017-11-15    来源: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3237
核心提示:泰和泰研析|多地出台实施意见,大力推动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
 

2016年12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下称“91号文”),提出到2020年养老服务市场实现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能力大幅提升等一系列目标。截至2017年10月中旬,已有北京、内蒙古、福建、广西、海南等十余个省、自治区、直辖区先后出台了关于在本地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以及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四川、贵州、广东等省市的实施意见正在征求意见或即将正式发布,这意味着,91号文所确定的各项改革举措正在逐步落地。

从已公布的地方实施意见(或征求意见稿)来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都贯彻了91号文所提出的各项改革要求,在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建设养老服务供给体系和完善政策保障等方面设立了较为明确的改革任务,江苏、宁夏等地区还设定了具体的时间表。本文拟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和完善政策保障两个方面对91号文以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实施意见进行简要解读。

一、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1、精简审批环节、改进政府服务

相较于一般的公司设立程序,设立养老机构的程序更为复杂,涉及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常见的有民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环保部门、消防部门、规划部门等,复杂的审批手续是造成大量养老机构“无证运营”的主要原因之一。

91号文提出,全面清理、取消申报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手续,简化审批流程。加快推行养老机构申报一站式服务,建立“一门受理、一并办理”的网上并联审批平台,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2017年1月23日,民政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等13个国家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更明确地对养老机构相关审批手续进行简化和优化,具体措施包括:(1)简化设立养老机构的申请材料;(2)食品经营实行“先照后证”;(3)简化环境影响评价手续;(4)取消部分机构的消防验审手续;(5)支持加快完善养老服务场所的产权登记手续等。

2、简化登记程序,降低准入门槛

91号文一改过去的“先证后照”,明确规定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可以“先照后证”,也就是说,可以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主体登记后,再到民政部门申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此外,91号文还首次明确了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非营利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3、进一步放宽外资准入,鼓励外国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2014年11月24日,商务部和民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华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服务的公告》(商务部、民政部公告2014年第81号),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华独立或与中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此基础之上,91号文进一步放开市场,鼓励外国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并明确,其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根据最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设立养老机构属于鼓励类产业,仅需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商务部门备案即可。有了这些政策做支撑,外商在华投资设立养老机构的操作流程较之以往将更加便利,将有利于外资养老品牌进入中国市场,提升我国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

4、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自民政部于2013年12月启动开展第一批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各地积极行动,截至2016年8月,共有1100多家公办养老机构实施了公建(办)民营,其中,29个省(区、市)选取了126家试点单位在民政部备案。在此基础上,民政部于2016年8月启动了第二批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主要的改革方向为公建民营。从相关文件及试点实践来看,公建民营的具体实施方式较为丰富,包括整体租赁、整体或部分委托管理、联合经营、服务外包等。

91号文和各地实施意见均提出,要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超过50%(其中,山东省提出将这一比例控制在40%以内)。

5、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形成机制

长期以来,养老服务业由于投资大、回报低、周期长,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的积极性有限。为了促进养老服务业的良性发展,91号文提出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例如对于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均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6、加强行业信用建设,优化市场环境

作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的配套措施,为了避免养老服务市场无序竞争和发展,91号文提出要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

二、完善政策保障

1、完善土地支持政策

在当前情况下,土地获取成本较高是制约我国养老机构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为此,91号文提出,要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尤其是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

从91号文以及各地方实施意见来看,与此有关的土地支持政策主要包括:(1)营利性养老机构可通过补缴出让金的方式调整划拨土地的土地使用性质;(2)非营利性养老服务单位改造利用空闲的厂房、学校、疗养院、商业用房、社区用房等,满足一定条件的,可在一定期限内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且不增收租金或者土地收益差价;(3)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4)采用PPP方式设立的养老服务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不难看出,现有土地政策对非营利性机构的支持力度较大,营利性养老机构仍需支付一定成本才可以获得土地,这有可能导致营利性养老机构主要面向具有高消费能力的人群提供服务。

2、加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

目前,与我国老龄人口快速增长相关联的,是养老服务人才的巨大缺口。有关数据显示,我国超过2亿的老年人口中,高龄、失能人口超过三千万,如果按照1:3比例培养,养老护理人员便需要1000万人。但与日益庞大的老年人口数量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全国养老机构护理人员数量不足100万,其中,经过专业训练、持证上岗的护理人员不足10%。

为此,91号文提出,要通过加大培训补贴,将养老护理员纳入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和城市积分落户政策范围等政策,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素质。

3、加强财政支持

根据91号文的精神,各地制定和出台了各类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政策,主要措施包括:(1)将不低于50%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广西提出这一比例要达到60%以上);(2)对养老机构直接进行运营补贴;(3)依法减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4)加大投入,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资助支持。

4、拓宽投融资渠道

91号文提出,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并提出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担保方式,为养老机构提供信贷支持,满足养老机构的多样化融资需求。除此之外,个别省份还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四川省已有首家养老服务企业在川藏股权交易所挂牌)。

三、结语

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2.22亿,约占总人口的16.1%;65周岁以上老年人1.43亿,约占总人口10.5%。养老问题日益成为影响国计民生的重大战略问题,养老服务需求急剧增长。养老服务业已经成为涉及面广、产业链长、潜力巨大的新兴朝阳产业。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仅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现实需要。

笔者认为,随着91号文中各项政策的正式落地,以及各类配套政策文件的相继出台,我国养老服务市场将进一步放开,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将踏上快车道,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

作   者:陈福中 律师(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成都办公室)

业务领域:公司商务与投融资争议解决、外商投资、养老与健康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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