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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研析 | 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剖析

发布日期:2019-07-17    来源: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8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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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的触犯刑事法律规范,应受刑事处罚行为的风险。刑事法律风险是企业面临的最底限、最严厉的法律风险。尤其对于民营企业而言,无论是企业主动犯罪还是企业被动遭遇犯罪,均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而对于民营企业家则有可能是人生从巅峰到谷底的一击。因此,刑事法律风险的重要性对于企业和企业家及公司内部的职权部门人员而言均是不言而喻的。

一、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主要具有如下特征

1、相对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犯罪具有高发性

近日普华永道全球同步公布的《2018全球经济犯罪调查报告》显示,在过去两年来49%的全球企业曾经遭遇经济犯罪事件,不仅较2016年调查增加13%更创下历史新高。最常见的经济犯罪方式是挪用资产(45%),接着是网络犯罪(31%)、消费者诈欺(29%)以及不当的商业行为(28%)等。其中内部人士和高阶主管的犯罪比例均有所攀升。不过各地区有所差异,在澳洲(64%)、英国(55%)、加拿大(58%)、阿根廷(44%)和美国(48%)大多是由外部人士犯下经济犯罪。最常见的经济犯罪方式是挪用资产(45%),接着是网络犯罪(31%)、消费者诈欺(29%)以及不当的商业行为(28%)等。

回到中国,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界限变得相当明显。从总数量上看,2017年至2018年,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单位犯罪(企业主动犯罪)刑事案件共6000余件,其中涉及国有企业的不足1%,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不足10%。这个数据意味着绝大部分涉及单位犯罪的主体均是非国有企业。

2、风险的前置性

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的触发并非在于被法院判决时,而是在刑事侦查程序启动时。对于企业来说,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启即意味着伤筋动骨的开始,哪怕最后被判处无罪或国家赔偿,但企业的损失均是不可挽回的。商誉扫地、账户被查封、股票波动等均会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例如企业家个人的行为对企业带来的严重负面影响:京东CEO刘强东在美国明尼苏达州因涉嫌性侵被采取强制措施,尽管检方最终放弃对其指控,但受该负面信息的影响,京东公司的股价一路下跌至事发前的三分之二,预计市值蒸发148亿美元,约折合人民币1000亿元。

3、实际控制人承担终极责任

涉及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中,大部分是直接追究实际控制民营企业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因民营企业大多数没有真正建立董监高结构式的现代企业制度,实际控制人个人和企业的资产、决策往往存在混同,很多情形下刑事责任穿透单位,直接追究自然人个人的刑事责任。若企业被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家也必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4、刑法越过民法和行政法,直接对经济进行控制,大部分涉及民营企业的犯罪为法定犯

“法定犯”是与“天然犯”相对的概念,法定犯为法律拟制的一种“恶”,本身不具有侵害性和反伦理性,是由于国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需要而予以禁止,并以刑罚的方式予以惩罚的行为。多与部门法、行政法规的规定相联系,依据其严重程度来区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然而,由于我国的刑法与其他部门法、行政法的衔接具有一定的模糊性、空白性,缺乏合理性和正当性,导致企业及企业家对经济行为的刑法边界不可预测。同时由于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经济体量大,涉及金额大,往往一旦违规即很可能触犯刑法。这就是华东政法大学蒋德海教授在盐城对企业家发表主题演讲中提到的“中国现行企业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来自传统经济控制模式下的刑法风险”,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就是非常典型的刑法对经济的直接控制。

5、互联网平台公司因产品的安全漏洞带来的隐患日益凸显

2014626日,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向快播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快播因通过互联网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被吊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同一天,深圳工商局也就快播侵犯知识产权对其处以2.6亿元罚款。同年8月,2016913日,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快播公司被判罚金1000万元,创始人王欣获刑36个月,罚金100 万元。

201856日,在河南郑州,一位年仅21岁的空姐因乘坐滴滴顺风车,被司机刘某残忍地性侵、杀害、抛尸。案件发生后,滴滴公司迅速下架了顺风车业务,并进行内部整改。该事件充分反映了滴滴公司在司机监管、客服反馈方面存在严重安全漏洞,为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

上述案件均在一方面反映出,互联网公司在追求企业利润的同时不注重产品运营模式漏洞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政府对于互联网平台公司的监管缺位,导致产品本身即自带刑事法律风险。

二、刑法中民营企业可能涉及到的刑事法律风险——罪名分析

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罪名分析来看,一方面,民营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包括民营企业自身犯罪的风险,同时也包括民营企业被犯罪的风险。笔者对相关罪名作如下梳理:

(一)主动刑事法律风险

民营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涵盖了企业从设立到运营再到终结的全生命周期,覆盖了生产经营、融资、产品质量、国际贸易、对外共关、对内职权管理等各个领域,涉及土地、海关、工商、税务、知识产权、金融、环保等国家监管。

1、公司“生”与“死”的刑事法律风险

1)公司设立(公司登记)类犯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对于该条款,自《公司法》修改后,适用的情况就非常少,而且该条款存在合理性和正当性的问题,实践中具有违法的普遍性和执法的选择性问题。例如大多数创业企业的成立是找代理公司垫资后撤回垫资款、利用“熟人”或“关系”办理假验资、或者是验资完成后将资金撤出等来解决注册资本问题。

2)公司终结(破产、重组、注销)类犯罪

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

2、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1)违反生产安全的事故类犯罪

如针对运输行业的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针对特殊生产类行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对于事故类犯罪,刑法主要追究的是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2)产品质量类犯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包含9个罪名,涉及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电器产品、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及其他产品。

上述罪名属于法定犯,也是行政犯,须结合该行业部门法及和各行业监管部门的管理法规及规章来综合认定。如长春疫苗造假事件。

3)国际贸易类犯罪

针对国际贸易,刑法主要是通过走私类犯罪来规制,包含11个罪名,涉及武器、弹药、核材料、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废物及普通货物、物品。如空姐走私案。另外,对于进口垃圾的行为还专门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设置了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走私固体废物罪。

4)违反税收监管类犯罪

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5)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6)污染环境类犯罪

涉及污染环境罪等12个罪名,涉及采矿、珍贵濒危动植物、林木等。其中污染环境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较为多发的罪名。

7)不正当竞争、违反国家规定等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逃避商检罪

8)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

3、企业融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1)涉众型融资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2)违反金融监管类

高利转贷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洗钱罪

3)定向型诈骗

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4、企业对外交往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1)商业贿赂类犯罪

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2)对外侵害型犯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合同诈骗罪

综上,民营企业的主动刑事法律风险可能涉及的罪名在刑法条文中随处可见,一共涉及刑法中的170余个条文。上述罪名在追究刑事责任时责任主体的确定存在三种情形:一是刑法分则专门规定的单位可以构成犯罪的罪名,追究企业的刑事责任,同时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刑法分则中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但属于单位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依据立法解释,对组织、策划、实施该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故意毁坏财物罪等;三是企业高管或职工对内侵害民营企业财产,自然人直接作为责任主体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均是犯罪高危群体,企业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对民营企业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二)被动刑事法律风险

企业的被动刑事法律风险不仅是企业自身作为刑事案件被害人的风险,也包括企业因自身或他人犯罪行为而导致的运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1、企业内部的员工和高管对企业自身的犯罪风险。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2、企业内部人士利用企业对外犯罪对企业的风险。如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若企业内部人员用伪造的公司印章对外实施法律行为,公司有可能因此而承担民事责任。

3、关联第三方犯罪引发的风险。如快播被追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滴滴顺风车业务因为乘客被杀害被下架,并有可能因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民事责任。

4、股东犯罪对企业造成的风险。我国很多民营企业尚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存在个人资产和企业资产混同的情况,股东犯罪有可能到企业资产被查封的风险。

5、实际控制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因公司主要控制人面临刑事指控,导致公司股票市值蒸发等。

6、民营企业被司法机关要求协助调查带来的次生风险。如企业被司法机关或监察委通知协助调查,若被上下游企业或债权人知晓,则无论民营企业是否涉及刑事犯罪,马上有银行等债权人催贷款,上下游企业停止合作等,均是对企业的致命打击。

三、我国司法实践中民营企业较为多发的几类刑事案件——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分析

从案件类型上看,笔者以“刑事案件”及罪名、裁判年份作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3],尽管无法确定犯罪人具体是否是民营企业或企业家,也无法排除在检索中每个案件出现几个裁判文书的情形,且裁判文书不包括刑事立案后被撤销案件、不予起诉的情形,但笔者仍希望通过大数据可窥见一些端倪。

(一)商业贿赂案件

笔者对2017年至2018年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法律文书中,涉及商业贿赂犯罪的罪名进行检索,涉及行贿罪11804件、受贿罪39375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4532件、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案件55件,单位行贿罪1937件,向单位行贿罪3件 ,单位受贿罪 539件,通过上述数据,可以看出:

1)我国商业贿赂案件猖獗,是全球商业贿赂案件的重灾区。

从普华永道的调查报告来看,在全球范围内,不当的商业行为仅占经济犯罪案件的28%。商业贿赂作为不当商业行为的一部分,我国的商业贿赂刑事案件总量如此之大,不得不令人反思。说明两个问题:一方面,我国企业的商业活动中,商业贿赂行为已经较为普遍;另一方面,我国近两年对于贿赂案件的查处力度是前所未有的,正在积极参与到全球的反贿赂行动中。

2)政商结合的权钱交易占据我国贿赂案件的绝大多数。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绝大部分贿赂案件中,受贿的主体均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掌握国家权力的人。我国正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期,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度仍然很高。有的寻租空间是国家控制型的管理体制创造出来的,如审批权的出现导致某项公共资源变为稀缺资源,稀缺资源引发竞争,而审批权则赋予政府官员对竞争者进行选择的权力,权力寻租的土壤便产生了。有的寻租空间是掌握权力的人创造出来的,如民营企业本该正当享有的利益,是否能够顺利、及时、无障碍的获得还不一定,掌握权力的人是否吃拿卡要至关重要。

3)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与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息息相关。

从上述数据中可以看出,单位犯罪的数量和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案件的数量成正比。这也是我国对于单位犯罪的惩处,采取“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同时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体现。

4)主动行贿现象较为突出。

我们注意到,在贿赂案件中,索贿案件所占比例相对较小。一方面,索贿行为的取证较为困难。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贿赂在社会生活中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一种公认的习惯,以至于主动行贿成为常态。

(二)挪用资产类犯罪

笔者在这里所指的挪用资产类犯罪包含了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因为两种犯罪均是包括高管人员在内的企业内部人员对非国有企业资产的侵害,是企业被动型刑事法律风险的典型体现。

笔者对2017年至2018年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法律文书中,涉及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案件总数进行统计,两年间共涉及挪用资金罪案件7243件,职务侵占罪案件17037件,其中两个罪名中法定代表人犯罪的分别有92件。

依据普华永道的调查报告,挪用资产类犯罪在全球范围内均是企业重点刑事法律风险,所占比重最大,非国有企业所涉及的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是对企业资产内部侵害者的严厉惩罚措施,也是我国刑事司法中罪与非罪认定的难点,笔者注意到,上述案例中包含了今年最高院提审的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文中案、顾雏军案、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吴长江案,三个案件均涉及挪用资金罪,且三个案件的改判和再审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刑事司法政策导向的变化。

挪用型犯罪主要包括几种类型:

1、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自己经手的企业资金归自己使用或占位己有。并且从统计数据来看,法定代表人被定性为挪用的情况极少,绝大多数司法判例均属于企业员工的挪用或侵占行为。

2、企业高管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自己管理的企业资金归自己使用。

3、实际控制企业的股东利用其控制权挪用企业资产为自己参股、控股的其他关联企业做担保,如吴长江案。

4、上市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动用公司资产投资自己控制的其他关联公司,如顾雏军案。

挪用型犯罪主要关涉的是企业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问题。笔者认为引发此类犯罪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民营企业家自身法律意识的缺失,认为自己的企业自己说了算,在企业发展中已经引入其他投资方的情况下,仍然以老的管理模式来管理;二是公司章程对高管职权约定不明,职权不清。

(三)融资类犯罪

2017年至2018年,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 10022件、集资诈骗罪案件2964件。“融资难”是每个民营企业都面临的问题,资金链断裂会直接导致民营企业的死亡。民营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于是小贷公司兴起了,后来P2P融资平台出现了,高利贷火了。但几年的时间里,大部分小贷公司、P2P融资平台相继因涉及违反金融监管政策而关停。为了生存和发展,民营企业家在难以通过正常渠道融资的情况下,往往通过法律规定以外的方式来融资,交易模式本身设计带来的风险,如泛亚、P2P“资金池”的设立,ICO擅自发行股票、传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涉众型融资案件中最频发的案件。今年来多个融资平台因经营模式设计中的“资金池”触及该罪名,如泛亚有色。而很多民营企业也在自己的销售模式、融资模式中因“资金池”而获罪。我国的金融监管政策相当严格,对于没有金融牌照的“资金池”持零容忍的态度,若融资模式设计不当,极有可能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法律风险。

(四)税务类犯罪

2017年至2018年,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涉及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案件共计有8006件。税务类犯罪是每个民营企业都有可能触及的,实践中具有违法的普遍性和执法的选择性特点。今年,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涉税事件曝光后,企业的税务刑事法律风险被各民营企业前所未有地重视起来。突然被前所未有地暴露在舆论之下。实际上,企业的税务风险一直以来都是每个企业最容易触及的刑事风险。企业的税务类犯罪风险主要包括了税款征收中的法律风险、发票管理中的法律风险、税务稽查中的法律风险。

1、税款征收中的法律风险

对于税款征收最常见的罪名就是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 其中逃税罪是每个企业都可能触及的罪名。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虚假纳税申报从会计角度来讲实际上就是减少收益,增大成本,改变应纳税所得。范冰冰案件就是典型的逃税案件,以阴阳合同方式隐瞒应纳税所得额,采取拆分合同的方式隐瞒真实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当然,逃税罪有一个前置的行政程序,即“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行政程序的前置也有限制,即“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从立法目的来看,该条款属于预防性立法条款,而非惩罚性立法条款,这也是范冰冰在补缴税款并接受行政处罚后没有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因。

2、发票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该部分罪名主要涉及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我国对于发票采取了较为严厉的刑罚措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方面门槛很低,“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即可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处罚很重,最高刑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是税务类犯罪中处罚最重的罪名。另外虚开发票罪则是“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税款金额累计在40万元”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5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即达到构罪标准。另外发票管理中也设置了一个类似“非法经营罪”的兜底罪名,即“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在适用该条款时尤其应注意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3、税务稽查中的风险

税务稽查的风险即在税务稽查过程中的行为触犯刑法的风险。如范冰冰的经纪人在税务稽查过程中触及的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四、我国民营企业经济犯罪案件的司法导向

近三年来,两高陆续密集出台了针对非公有制经济及产权保护、企业家创新创业良好环境的一系列司法文件,反映了国家及司法机关对于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权益充分保护的司法导向。

20162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20169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2017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2018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法2018年〔1〕号文,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201811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京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2018年,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梳理了11个问题,通过“检答网”提供给各级检察院用于办案指导。2019117日,最高检发布了首批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笔者对上述司法文件进行梳理,发现上述文件主要反映了对于民营企业的以下司法导向:

(一)加大对民营企业产权、民营企业家财产的保护力度,这是从2016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在倡导的原则。

(二)以历史的发展的眼光看待民营企业经营不规范的引发的问题,坚持罪行法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这一点从张文中案被最高院再审后改判无罪、顾雏军案由最高院立案再审、吴长江案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就可以看出。

(三)划清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的界限。对在生产、经营、融资等活动中的经济行为,在行政犯的构罪认定上可能会更加严格,即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不得以犯罪论处。

(四)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五)对于企业财产的保护。一方面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严格规范涉案财产的处置,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五、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应对重点提示

1、加强企业的内部反腐工作。如阿里巴巴、京东、腾讯、百度等中国顶尖的互联网企业均将内部反腐提高到非常重要的地位,建立了企业内部的反腐部门,积极做好商业贿赂预防工作。

2、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流程控制,特别是财务会计制度,落实董监高三会的权力制约机制和决策机制,加强企业家个人资产和企业资产的隔离措施。

3、在融资模式和交易结构的设计上注重法律合规性的审查,避免因法律意识的欠缺导致交易失败、资金链断裂及刑事法律风险的爆发。刑事司法实行的是实质审查原则,应避免试图建立表面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来掩盖犯罪目的和犯罪行为。

4、将税务风险作为企业重大风险加以管理,重视税收筹划,合理、合法避税,提升税务稽查风险的预控水平。

5、民营企业家实际会最终对民营企业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通过集体决策或层层审批制度模式无法避免刑事责任的承担,企业决策的合规性至关重要。

综上,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涉及企业的生死存亡,主动合规管理非常重要,及时发现、诊断法律风险、防范法律风险是每个民营企业均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者:苏 琴 律师

业务领域:刑事诉讼、企业合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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