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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研析|新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十六大看点解读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7178
核心提示:泰和泰研析|新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十六大看点解读



20199月,中基协会长洪磊在2019年中国母基金峰会暨首届鹭江创投论坛上的讲话提到,近期发布新版《备案须知》,进一步提升登记备案标准化和透明度,让备案结果可预期。

20191223日,中基协发布新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以下简称新版《备案须知》),内容从《备案须知(2018版)》的1586字扩展为新版《备案须知》的8177字。明细程度兑现了承诺。我所律师结合私募基金备案过往经验,对新版《备案须知》的重点内容提示如下:

重申私募基金不得进行借贷业务

早在此前的规定中,就已经明确了私募投资基金不得进行借贷业务。本次新版《备案须知》对此问题专门进行了重申,同时在规定中直接明确提及“信贷业务”和“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同时对于“无条件刚性回购”、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常见的规避方式都直接进行了描述。

二、明确了托管人责任

对于一直以来的托管人角色所承担的责任,都是私募基金领域的一个模糊区域。新版《备案须知》明确了托管人责任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章确定。另外在基金管理人发生异常无法履行管理职责时,托管人需要履行托管职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对于投资于特殊目的载体的私募基金,新版《备案须知》要求托管人的监督需要延伸到特殊目的载体的资金流向。

三、契约型基金也不一定都要托管

按照此前的规定理解,契约型基金是一定需要进行托管的基金类型。而由于近来托管机构大部分都对托管要求提出了更高标准,导致一些私募基金并不能顺利找到托管机构。新版《备案须知》对于契约型基金给出了不进行托管的条件要求:1.设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或基金受托人委员会;2. 制度安排能够切实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职责。

四、投资人向上向下穿透核查

私募基金无论采用何种形式,投资人都有一定的人数限制,而突破人数限制将导致涉嫌非法集资,存在涉众风险。因此新版《备案须知》提出了较为清晰的向上穿透核查设置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形式投资的人数,向下核查共同投资同一项目的多只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人数。

增加了管理人备案承诺函

新版《备案须知》增加了备案时基金管理人需要签署的备案承诺函的新要求,该新增文件中要求承诺事项有两项:1.私募基金产品已经募集完毕;2.知晓以私募投资基金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所应承担的刑事、行政和自律后果。

对首期出资和募集完毕给予了明确说明

一直以来,很多私募基金管理人都未能理解合格投资人条件中“单一产品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该内容不仅仅是一个合格投资人的投资要求,也是合格投资人之所以能够被认定为合格投资人的前提条件。新版《备案须知》对此给予了明确说明,首期出资投资者均已完成不低于100万元的出资。当然对于规定中提及的当然被认定为合格投资人的主体,比如管理人及其员工、社会保障基金、政府引导基金、企业年金等,因为其被认定为合格投资人并不以出资金额为条件,因此也无需在首期出资中一定满足不低于100万元的要求。

对私募基金后期增加规模确定了相应条件

此前中基协会长洪磊在讲话中提及要对私募投资基金“小募集备案,再增加规模运作”的行为进行规范。新版《备案须知》明确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原则上应当“封闭运作”。只有在满足相应条件情况下,才能增加规模,同时增加规模最多不得超过备案认缴出资额的3倍。根据新版《备案须知》要求,契约型基金、未托管的私募基金、单项目投资基金均不得在运作中增加规模。

对备案前临时投资有更明确规定

由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严格后,备案周期不断延长,对于备案前资金沉淀可能影响私募投资基金整体收益。备案前能否进行有限度的投资?这个问题新版《备案须知》给予了明确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现金管理工具。

对于投资禁止性规定更明确

对于私募投资基金不得为投资人提供保底保收益,早已有规定。前期对于私募投资分级基金中,劣后级的分配安排变相给予优先级收益保障的,也已经在备案反馈中予以了纠正。新版《备案须知》更进一步明确了“设置增强资金、费用返还、以自有资金认购基金份额先行承担亏损”等形式的风险补偿机制,也属于变相保本保收益。

另外对于同一私募投资基金中分投资单元/子份额的方式,新版《备案须知》也明确禁止伞型结构的单元化投资。此前一些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在不同的投资项目上有不同选择,在同一基金中按照单项目核算的模式,将来也是无法实现的,变为不公平对待投资者的问题。

鼓励进行组合投资

2019年初流传的一份私募基金备案草案中,曾经提及禁止单一项目私募基金,一度让很多基金管理人略显紧张。新版《备案须知》明确:只是“鼓励私募投资基金进行组合投资”,并未禁止单项目基金。当然对于私募资产配置基金提出了更高要求,单一资产或项目投资不得超过认缴出资总额的20%

十一私募投资基金存续期不得少于5

从近来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的各种定位和倡导来说,都要求私募投资基金回归本源,服务实体。因此新版《备案须知》对私募投资基金的存续期提出相应的要求,杜绝以固定收益或短期利益为目的的私募投资基金。明确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的存续期不得少于5年,鼓励设置7年以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因此,未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真正寻求具有中长期投资意愿的合格投资人。

十二列举明确私募基金关联交易

新版《备案须知》首先明确了私募基金关联交易的核心在于要防范利益冲突,并用列举方式明确了哪些属于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是指私募投资基金与管理人、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的交易行为。

十三对基金合同内容提出了新要求

新版《备案须知》对于基金合同内容提出了一些全新的要求,如合同需要约定“核心投资人员和团队”、“估值定价依据”,“管理人丧失管理能力的应急处理预案”等。同时新版《备案须知》将《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作为了应当严格遵守的自律规则。因此,各家私募基金管理机构都应该及时调整修改合同文本。

十四规定了紧急情况暂停备案情形

新版《备案须知》规定了8种情形下,中基协将紧急暂停备案,等待相应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备案工作。其中包括了违法违规,多次受到投资者实名投诉且未能合理解释的,拒绝、阻碍监管检查或自律检查的情形,恶意规避《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等。

十五对各类投资基金分设了特殊条件

新版《备案须知》从第三十条开始,分别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做出了备案的特殊性规定。如一只证券投资基金“只能采取一种业绩报酬提取方法”,提取业绩报酬的间隔时间不应“短于3个月”。如股权投资基金明确了当单一基金对外投资金额没有达到70%以上时,不得再行募集同样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阶段的新基金。如资产配置基金投到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金额不得少于80%

十六过渡期安排

新版《备案须知》对于过渡期也作出了相应安排,为确保平稳过渡, 按照“新老划断”原则,202041日起不再备案不符合要求的私募投资基金;之前不符合要求的私募投资基金202091日后不得再新增投资,到期后不得延期,需要进行清算。因此,已经设定了募集计划,并且基金产品和新版《备案须知》不完全符合的,需要抓紧时间在窗口期完成备案。

新版《备案须知》中对于可转债投资比例等问题仍然没有给出明确规定;同时对于投向债权、收益权、不良资产等特殊资产的,明确将进行另行规定。对投资此类标的资产的私募基金,还需要再等待中基协的进一步规定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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