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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可以对具备哪些情形的纳税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2020-06-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2913
核心提示:税务机关可以对具备哪些情形的纳税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第三条规定: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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