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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司法助力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

发布日期:2020-08-06    来源:法制网  浏览次数:2067
核心提示:继民法典将“禁止高利放贷”写入法条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联合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继民法典将“禁止高利放贷”写入法条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联合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这既是对民法典法条的具体化也是对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所释放的一个重要利好。

根据2015年9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的不受司法保护年利率24%以下的依法受到司法保护年利率在24%到36%之间的当事人可自愿履行但债权人提起诉讼时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此次《意见》精神36%和24%这两条红线都将大幅度下调。

民间借贷是中小微企业获取融资支持的重要渠道。若借贷利率明显高于企业利润率会掏空实体经济也容易出现借贷违约并引发借贷纠纷甚至酿成恶性案件和悲剧性后果。同时过高的民间借贷利率也会导致资金脱实向虚使实体经济融资更加困难。因此适当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对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和净化民间借贷市场具有一定积极意义。

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具有更深层次原因如经营和财务信息不规范、不透明缺乏合格的担保和抵押风险较高等这就使得其较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融资不得不依赖民间借贷承担高额利息根据经济学供求原理利率是由借贷资金供给和需求共同作用的结果借贷利率较高意味着资金供给相对于需求来讲不够充裕、相应的借贷风险较高。如果过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可能会导致中小企业融资更加困难影响中小企业融资的“可得性”因此要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仅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不够的对于改善民间借贷市场和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司法还可以有更大的作为空间

首先将民间借贷利率高限简化。由两线三区调整为一线两区即划定一个民间借贷的利率高限高于这条线的部分不受司法保护低于这个线的部分受到完全的司法保护。因为两线之间的区域界定模糊不易理解且经常为纠纷高发区。简化之后更明确具体也更容易进行规范。

其次加大对民间借贷债权的保护力度。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原因之一就是债权得不到充分保护导致借款人不得不以较高的利率作为补偿。因此加大对债权人司法保护的力度和债权执行力度坚决打击“老赖”对于提高民间借贷市场资金供给、降低中小微企业借贷成本具有积极意义。

再次应通过司法推动建立一个企业信息更加透明的民间借贷市场。通过规范企业财务信息等手段让企业的信息更透明更可信推动政府企业管理部门消除信息孤岛现象使企业税务信贷业务信息实现共享让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信息更加便捷也可以降低借款人的信息成本进而推动民间借贷利率的下降。

最后应加大司法打击非法借贷、非法催收的力度。民间借贷市场乱象除了高额利息以外还有各种欺诈放款、非法催收等掺杂其间不仅侵害了债务人的权益还浊化了社会空气引发一系列恶性犯罪。因此要在源头上对非法放贷露头就打对公众和企业进行相关金融法律知识和政策宣传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良性运行。

当然通过市场机制的良好运作让更多中小微企业能够获取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服务才是压缩高利贷活动空间的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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