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企业朋友咨询公司员工患重病,公司出于人性化考虑,主动给与该员工延长医疗期至一年,医疗期满后该患病员工依然无法痊愈且不能返岗上班,此时解除该员工是否需要额外支付医疗补助金?相信不少企业也有类似困惑,借此机会让我们一起以案释法,深入了解。
【案例分析】
2009年6月,田某到A公司上班,主要从事驾驶公交车辆工作。2012年9月25日,田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即从2012年9月25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5月25日,田某因病住院治疗并向A公司请假一年。
2021年5月10日田某医疗期满,A公司经征求工会意见,解除与田某的劳动合同,并通知田某,田某不同意解除合同。后田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4057.52元和医疗补助金33514.38元。
【仲裁裁决】:1.A公司支付田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43,190元;2.驳回田某的其他仲裁裁决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田某患病,A公司按规定向田某发放患病请病假期间的工资,并支付田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43,190元,符合法律规定。现田某要求A公司公司还需向其支付医疗补助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田某的此项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通知》第二十二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费。”的规定,用人单位要支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者医疗补助费的条件是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而本案田某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不是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故其要求A公司支付其医疗补助费无法律依据。
[律师分析]
随着《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失效,对于劳动合同未到期而医疗期满的劳动者不能继续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已无明确的费用执行标准;但对于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仍有相对明确的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用人单位应支付员工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需满足以下条件:
(1)劳动合同期满;
(2)用人单位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
(3)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
(4)员工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本案中,田某患病后医疗期一年,医疗期满后田某仍未痊愈,但此时田某的劳动合同未到期,且田某也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等级亦未知,不满足主张医疗补助金的条件,故其主张A公司向其支付医疗补助金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律师建议]
单位及员工应该明确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应支付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情形或者条件,只有做到清晰明确,遇到类似问题时才能应对自如,不会慌乱。具体来说,用人单位解除医疗期满未能痊愈员工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完善规章制度。将医疗期相关制度明确约定到单位规章制度中或者劳动合同中,同时应明确规定病假申请程序、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病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明确违反病假制度、病假手续不齐全不规范的法律后果。
2.员工医疗期满,用人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员工返岗工作。对于经书面通知仍不能返岗的员工,应根据员工身体状况安排相应工作岗位,如员工仍不能从事新工作岗位或者明确仍需休养无法返岗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员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的代通金。
3.用人单位需支付医疗补助金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情况:1)劳动合同期满;2)用人单位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3)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4)员工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
[法律适用]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
2.《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