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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必须履行招聘广告中的承诺性条款?

发布日期:2022-11-07    来源:  浏览次数:674
核心提示:用人单位是否必须履行招聘广告中的承诺性条款?


大部分企业在招聘新员工时,会在招聘广告中明确招聘人员薪酬待遇,但员工入职后,发放薪酬待遇与广告中承诺的待遇不一致,用人单位此种做法是否有法律风险?员工是否有权主张享受招聘广告中的薪酬待遇?

【案例分析】

2018515日,李某(乙方)看到南充某A公司(甲方)招聘广告“普工工资2,1003,500元”、“生产部员工采取计件制,多劳多得,高的计件工资可达到4,000元”信息后,面试并入职A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岗位为生产操作岗。薪资待遇:甲方按乙方月出勤、月度考核情况和甲方核算的计件单价来计付乙方的月薪资,乙方的薪资水平不低于南充市最低薪资标准,工资中包含了社会保险金,甲方于每月30日之前支付乙方上月薪资。

2018115日,李某填写了A公司印制的《离职申请单》,离职原因详述为“公司认为李某不适应公司工作,提出与李某解除不适应、不能胜任的劳动关系”,201913日,李某提起劳动仲裁,以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支付未足额支付工资9,041元、支付经济赔偿金1,905元。

【仲裁委裁决】一、李某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二、驳回李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与A公司自愿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邀约的意思表示。……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的规定,A公司的招聘广告信息“普工工资2,1003,500元”属要约邀请,不是要约,因此李某以此为由自认其“每月3,500元工资比较合理”无事实依据,且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李某的薪资待遇按计件制计算,同时李某实领工资亦未低于南充市最低工资标准,故李某请求A公司支付未足额支付工资9,041元与双方合同约定不符,不予支持。判决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经济补偿1,905元;二、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要约与要约邀请是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根据《民法典》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招聘广告的性质和效力;二是招聘广告与随后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关系。

招聘广告目的旨在招聘,其性质应为要约邀请,而非要约。劳动者入职后双方的权利义务仍需通过劳动合同予以确定,以劳动合同为准,以招聘广告上相关内容为由主张权利的,理据不足。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受《劳动合同书》的约束。

A公司向李某支付的工资符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的约定,且未低于南充市最低工资标准,李某主张A公司按照3,500/月的标准向李某补足工资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建议]

招聘广告是指企业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将招聘劳动者的信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布的行为,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招聘广告是要约邀请。劳动者通过招聘广告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招聘广告上的内容是否可以成为认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呢?

大量司法案例表明,在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在招聘广告上的用人单位承诺没有写进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提起仲裁或者起诉时主张的相应福利待遇、工资待遇等,一般不予认可。对没有写入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用人单位并不承担必须履行的义务。劳动者入职后双方的权利义务仍需通过劳动合同予以确定,以劳动合同为准,而以招聘广告载明的相关内容主张权利,通常理据不足,在司法实务中难以得到支持。

但是,对于新入职的员工,如仍在试用期的员工,双方此时还未来得及签署劳动合同的,如果发生劳动纠纷,工资待遇没有劳动合同做支撑,一般会以招聘广告上的工资待遇作为参考甚至是作为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如(2021)08民终3519号判例中,某公司员工202071日上班,83号离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纠纷后,法院以公司招聘广告承诺的工资15000-20000元为标准,结合相关证据,最终认定员工的月工资标准为14000元。

对此,律师建议,劳动者如果要使用人单位受招聘广告的约束,则应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将广告的内容写入合同条款中,变为合同的内容。如此用人单位就应当受合同约束,如果单位不履行有关约定,受聘者可以要求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履行。

[法律适用]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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