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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怎么计算?

发布日期:2022-12-02    来源:企业用工管理无忧  浏览次数:679
核心提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怎么计算?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又是怎么计算的呢?

【案例分析】

余某2004828日入职A酒店,双方建立劳动关系。201111日,A酒店(甲方)与余某(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2020126日,A酒店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及企业改制需要装修改建等原因决定暂停经营,安排余某回家待岗。2020421日,余某返岗,但每日到岗后仅进行签到,未实际提供劳动。

余某每月工资分两部分发放,当月发放上月工资;20201月至6月,余某实发工资情况为:202012097.47元、2257.47元、3257.47元、4257.47元、5618.23元。

2020610日,余某以A酒店自20202月起一直未足额发放工资为由,向A酒店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与A酒店之间的劳动合同。

2020525日,余某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A酒店之间劳动关系,A酒店支付余某欠发的工资12412.56元(20202月至5月工资11132.56元、年休假工资1280元)。同年921日,该委作出成劳人仲案(20200123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610日解除,A酒店支付余某20202月至5月工资差额2759.73元。余某、A酒店均不服,遂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46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第(四)项规定,企业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A酒店于2020126日暂停经营,因202011日至131日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故自202021日起为下一个工资支付周期。202021日至420日期间,余某在家待岗,A酒店应支付待岗生活费3294.02元(1780元/月×70%×2个月+1780元/月×70%÷21.75天×14天)。

2020421日至2020610日期间,余某返岗但未实际提供劳动,A酒店应支付该期间工资3089.43元(1780元/月×1个月+1780元/月÷21.75天×16天)。A酒店应支付余某20202月至610日期间工资6383.45元(3294.02元+3089.43元),扣除已实际支付的1390.64元及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1490.12元,还应支付3502.69元。

二审法院认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A酒店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余某126日至420日在家待岗,未提供正常劳动。421日至610日虽每日到A酒店打卡,但仍未提供劳动。故余某2月至610日支付工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而非以余某主张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支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二。.。.。.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据此规定,A酒店按月发放工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故126日停工后,至225日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在此期间内应当按劳动合同标准向余某支付工资。本院以2019年月均工资3279.72元作为余某的工资标准。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部分,因余某未提供正常劳动,A酒店应当发放生活费,关于生活费的标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四)生活费标准。企业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根据上述规定,2月至610A酒店应当向余某发放待岗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据此计算余某226日至610日应得的工资及生活费为6931.62元(3279.72元/月÷21.75天×17天+1780元/月×70%×3个月+1780元/月×70%÷21.75天×11天),扣除A酒店已经支付的1390.64元和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及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1490.12元,还应支付4050.86元,一审认定有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何理解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均涉及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该周期的性质应属缓冲期,主要目的是体现风险共担和疫情期间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只有理解为一个时间长度,才符合相关规定的内涵。如果将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理解为跨越当前支付周期截止时间点“,则易引发用人单位停工时间相同,却仅因工资支付周期起算时间不同,而承担不同工资支付责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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