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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盘点和20个税务热点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2023-02-06    来源:财税审计圈  浏览次数:3387
核心提示:2023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盘点和20个税务热点问题解答


一、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第二条的规定,自201911日至202112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第一条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条规定,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11日至20221231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第一条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规定,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11日至20241231日。(2022321日更新)

二、增值税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规定,一、自202311日至202312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二、自202311日至202312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2023113日更新)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第一条规定:2017121日至201912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中规定于201912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1231日。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规定:一、自201891日至202012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第五条规定:2019820日起,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第一条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规定:财税〔201891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1231日。

三、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

三、本通知自201621日起执行。

四、印花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第一条的规定:2014111日至201712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第二条规定:201811日至202012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规定,财税〔20177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1231日。         

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

2023- 1- 16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一、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自20221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二、个人养老金个人缴费应于何时享受税前扣除优惠?

解答: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本公告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

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

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三、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四、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于何时报送信息?

解答: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 

五、员工因公出差的误餐补助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答: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误餐补助收入,不征税。

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

六、个人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个人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七、企业在年会活动中,向客户个人赠送的礼品,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八、森林植被恢复费何时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解答:自202311日起,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

九、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后,在何地办理申报缴费?

解答:自202311日起,缴费人向林地所在地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

20231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1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

十、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分包款取得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扣税凭证,是否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十一、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涉及无偿转让不动产,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解答: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十二、加油站销售加油卡给用户,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答: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件依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发布)

十三、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中的年应税销售额如何理解?

解答: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十四、搬运服务是否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中的物流辅助服务?

解答: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装卸搬运服务。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十五、企业占用的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答: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只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不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也不论是否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均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

十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为房屋交付使用的当月末。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为合同约定时间。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为房屋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公共配套设施占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为该公共配套设施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十七、营业账簿是否以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的账面余额缴纳印花税?

解答: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十八、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解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契税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十九、纳税人为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第四季度购进了一台设备,能否不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只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解答: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前提,高新技术企业对购置的设备分年计提折旧,未选择一次性扣除政策,也就无法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

二十、企业外购的软件,是否可以加速折旧?

解答: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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