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受伤,在停工接受治疗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了,此时劳动关系是自动终止,还是延续至相关的情形消失呢?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形下需要分情况对待。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该规定其实是限制了在劳动者因工负伤期间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权。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依据该条款,劳动者因工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合同到期也并非一定终止或续延。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享受相应工伤待遇。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另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此,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并被鉴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下,劳动合同到期并非自然终止,也不是一定会延续到相应情形消失,而是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视具体情况而定。在劳动者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要积极配合劳动者就医治疗,保证劳动者可以合理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要提前了解劳动关系期限的情况以积极应对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