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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回“老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会认定工伤吗?

发布日期:2024-06-18    来源:永驰企业用工管理  浏览次数:562
核心提示:下班后回“老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会认定工伤吗?


下班后回“老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会认定工伤吗?

法律对工伤认定的条件已经做了非常全面的规定,但实践中仍会出现各种意想不到的事故情况,是否应认定为工伤,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对法律规定的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解释,结合实际情况综合来判定。

案例分析:

陈某系A公司职工,工作岗位为厨师。2021年12月8日,陈某因次日要给小孩交书本费向厨师长请假回老家,厨师长口头同意后,陈某于当日21时下班后乘坐同事驾驶的轿车由工作地前往老家D县。21时40分许,该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陈某因此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骨折”。12月31日,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对该交通事故不负责任。

2022年4月,陈某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决定认定为工伤。并向A公司及陈某送达。

A公司不服《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内容,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观点: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焦点为陈某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的规定,本案通过查明的事实能够知晓陈某在D县有自住房屋,其在工伤调查过程中亦陈述要回老家为孩子缴纳书本费。陈某于2021年12月8日下班后,在已对第二日进行请休假安排后从市区前往D县,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下班后合理时间段内,事故地点是其工作地与老家住所地的合理路线范围内,‘上下班途中’并未对距离作出限定。因此陈某受伤应当属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本案A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故,人社局认定陈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工伤的情形,并无不当。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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