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开公司车辆违章罚款,责任由谁承担?
在实务中,员工驾驶公司车辆外出办事期间因违章和罚款所引发的责任承担需要分情况处理。当交通事故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造成时,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若事故发生在员工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且因其驾驶行为所致,但员工与公司未就损失分配达成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法院一般酌情判定公司与员工各承担50%的责任。当事故由员工个人原因造成且公司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情形时,责任应由员工本人承担。如果公司指令员工超载驾驶、不按规定路线行驶、违规停车或未按规定办理所需证照等,导致违章驾驶,公司应对违章行为承担部分或全部罚款责任。因此,为避免事故发生后引起争议,用人单位应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此类情形下的责任承担问题。
案例分析:
翁某在甲公司处从事货车驾驶员工作。其一日驾驶车辆经过某收费站时,将收费站护栏柱子刮倒,造成收费站设备受损,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交警简易程序调解翁某赔偿对方3000元。其一日因安全设施不全经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罚支付公安交通安全违法罚款200元。日后,翁某因与甲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翁某的诉求中包含甲公司支付其垫付的违章罚款费用。
法院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翁某挂倒收费站护栏柱子的交通事故系因翁某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因自身的驾驶行为所致,翁某和甲公司双方均未举证证明对该损失的分配进行了约定,故法院酌情主张由甲公司、翁某各承担50%的责任。因本次交通事故是简易程序处理,一般为当场兑现,故甲公司应当支付翁某垫付的交通事故赔偿金1500元(3000元×50%)。翁某在出车过程中因车辆本身原因导致的交通罚款应由甲公司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交通事故赔偿3000元的问题,因该损失的发生原因系翁某履行职务的行为,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损失承担办法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酌定由甲公司承担50%,并无不当。翁某所缴纳的交通罚款200元,根据处罚决定书显示,罚款原因系车辆安全设施不全。而车辆系甲公司提供给翁某,故该笔罚款应由甲公司承担。
法律适用: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