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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 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在保余额上限提至3000万元

发布日期:2024-07-31    来源:人民日报  浏览次数:579
核心提示:四部门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 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在保余额上限提至3000万元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金融监管总局共同制定并于近日发布了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该计划通过提高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风险分担和补偿力度,增强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的担保意愿和担保能力,引导银行加大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投向科技创新领域。


根据实施方案,符合相关文件要求,已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且在存续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经省级相关管理部门认定且在存续期内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在存续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正在承担国家科技项目的中小企业及项目验收处于成果转化应用期的中小企业,由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从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中筛选出的备选企业等,可作为政策支持对象,具体由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选择。


根据实施方案,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分别按不低于贷款金额的20%、不高于贷款金额的80%分担风险责任。融担基金分险比例从20%提高至最高不超过40%。省级再担保机构分险比例不低于20%。有条件的省级再担保、担保机构可提高分险比例,减少市县级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压力。


该实施方案将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单户在保余额上限从1000万元提高至不超过3000万元。在费率水平方面,融担基金再担保业务单笔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再担保费率不高于0.5%;单笔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再担保费率不高于0.3%。鼓励合作机构针对不同风险水平、不同资质的经营主体实施差异化担保费率,逐步将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收取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实施方案还明确,将适当提高融担基金与省级再担保机构代偿上限;鼓励有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探索科技创新担保与股权投资机构的联动模式,带动各类金融资本和社会投资为科技创新类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科技金融服务;支持银行开发适合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创新积分制相关融资等产品,缓解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传统抵质押物不足等问题,努力提升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首贷率”,逐步减少或取消反担保要求。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金融监管总局共同制定并于近日发布了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该计划通过提高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风险分担和补偿力度,增强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的担保意愿和担保能力,引导银行加大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投向科技创新领域。


根据实施方案,符合相关文件要求,已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且在存续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经省级相关管理部门认定且在存续期内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在存续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正在承担国家科技项目的中小企业及项目验收处于成果转化应用期的中小企业,由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从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中筛选出的备选企业等,可作为政策支持对象,具体由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选择。


根据实施方案,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分别按不低于贷款金额的20%、不高于贷款金额的80%分担风险责任。融担基金分险比例从20%提高至最高不超过40%。省级再担保机构分险比例不低于20%。有条件的省级再担保、担保机构可提高分险比例,减少市县级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压力。


该实施方案将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单户在保余额上限从1000万元提高至不超过3000万元。在费率水平方面,融担基金再担保业务单笔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再担保费率不高于0.5%;单笔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再担保费率不高于0.3%。鼓励合作机构针对不同风险水平、不同资质的经营主体实施差异化担保费率,逐步将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收取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实施方案还明确,将适当提高融担基金与省级再担保机构代偿上限;鼓励有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探索科技创新担保与股权投资机构的联动模式,带动各类金融资本和社会投资为科技创新类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科技金融服务;支持银行开发适合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创新积分制相关融资等产品,缓解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传统抵质押物不足等问题,努力提升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首贷率”,逐步减少或取消反担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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