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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将员工改为派遣单位签合同,员工可否拒绝?

发布日期:2024-10-14    来源:永驰企业用工管理  浏览次数:416
核心提示:单位将员工改为派遣单位签合同,员工可否拒绝?


单位将员工改为派遣单位签合同,员工可否拒绝?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想与员工先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让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以派遣单位员工的名义在原用人单位继续从事劳动,岗位、薪资都不变。这种情况下,员工是否能拒绝与派遣单位签合同呢?

 

案例分析:

A2019年6月25日入职甲公司,担任产品运营岗位。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6月25至2022年6月24日。2020年10月,甲公司业务锐减,其认为与A签订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所以与A协商变更用工模式,通过第三方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进行用工,A的社会保险也通过第三方单位代缴,甲公司通过第三方单位支付劳务费用。A认为甲公司要求其换签至劳务派遣单位的行为,是变相地解除了劳动合同,A不愿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于是A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补偿金,甲公司拒绝支付,A提起仲裁,仲裁支持了A的请求,甲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观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甲公司业务锐减,不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甲公司变更劳动合同,将A改为第三方公司以劳务派遣形式进行用工,实为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且无合法事由,A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无权单方面变更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和合同类型,用人单位将“正式工”转为“派遣工”,实为用工主体变更,需与员工协商一致,员工不同意的,公司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要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此外,如员工不愿意转为劳务派遣工,又不同意解除原劳动合同的,其有权向单位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如果员工与单位达成一致,与派遣单位签订合同,那么员工与派遣单位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转变用工理念,依法明确区分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的管理职责,同样,用人单位也应依法依规用工,注意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用工关系。

 

 

法律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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