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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资讯】公司或个体工商户注销后,还需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吗?

发布日期:2024-12-12    来源:永驰企业用工管理  浏览次数:578
核心提示:【用工资讯】公司或个体工商户注销后,还需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吗?

【劳动用工】

 

公司或个体工商户注销后

 

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公司或个体工商户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注销的情况并不少见。然而,许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在注销后,往往忽视了用工责任问题。然而,注销并不意味着责任的免除,注销前未解决的劳动争议,仍可能在注销后被追责。

 

对于公司来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因此,公司在因自愿解散和行政部决定解散的情况下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计算。若劳动者在知晓公司将解散的消息后主动离职的,则公司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若公司在注销前,就劳动关系的处理与劳动者没有协商一致,没有对终止劳动关系后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等事务进行清算,符合法律规定的没有办理清算注销公司的情形,员工有权主张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承担清偿责任,责任范围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员工也有权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据此,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的情形下,用工责任由其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

 

企业在注销过程中,必须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妥善处理相关法律问题,确保债务的清偿和劳动纠纷的解决,防范因恶意注销带来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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