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社保缴纳不及时,公司要赔失业金损失?法院判了!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益保护一直是法律关注的焦点。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探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以及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原告朱某于2008年6月11日入职被告沈阳某购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购物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08年6月11日起至2010年6月10日止。2012年6月11日,原、被告又签订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被告于2011年12月开始才为原告缴纳各类社会保险。2018年10月31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原告因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导致其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减少,从而引发了这场劳动争议。
原告认为,被告未为其缴纳2008年6月至2011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2008年6月至2011年11月存在劳动关系、补缴社保,并补偿失业金损失。被告则辩称,关于补交社保,原告曾自愿放弃缴纳社保,且补缴社保的诉请已过诉讼时效;关于失业金损失,原告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再次就业无法继续领取,原告诉请的部分损失并未实际发生。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法院认为,本案中,关于确认劳动关系问题,原告提供了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自2008年6月11日起建立了劳动关系,且被告对此予以认可。因此,法院确认双方自2008年6月1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关于补交社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本院不予审理;关于补偿失业金损失问题,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与缴费年限有关。原告于2008年6月入职到被告处工作,但被告未立即给原告缴纳失业保险,而是在2011年12月才开始缴纳,这就导致被告于2018年10月31日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时,原告领取的失业金总额减少,造成原告经济损失,故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确认原告朱某与被告购物公司自2008年6月1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赔偿原告失业金损失15718元。
【律师建议】
对用人单位的建议
1.依法缴纳社保: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避免因社保问题引发劳动争议。
2.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用人单位应确保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并妥善保存相关文件,以保障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3.加强法律培训:用人单位应定期组织法律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避免因法律知识欠缺导致的违规行为。
对劳动者的建议
1.重视社保权益:劳动者应关注自身社保缴纳情况,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保留证据:劳动者应妥善保存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据,以便在发生劳动争议时能够有效维权。
3.及时主张权利:劳动者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主张权利,避免因时效问题导致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是相互依存的,只有双方都依法履行义务,才能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希望通过这个案例,能够引起大家对社保问题的重视,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劳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