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通知书发出后用人单位反悔
01案情简介
某航空公司在网站上发布招聘广告,吸引了一批应聘者。黄女士通过了初试、复试和体检,被确认录用,航空公司向其发出了录用通知书,告知报到时间、劳动报酬、工作地点等内容。黄女士根据航空公司的要求办理了相关手续,辞去了现有工作,等待签订劳动合同,没想到等来的却是被航空公司告知放弃对其聘用的结果,航空公司竟还要求其在已拟好的“我自愿放弃航空公司的聘用和向其索赔的权利”的放弃书上签字,同时提供1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偿。因该放弃书显失公平,黄女士拒绝签字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航空公司继续聘用自己并赔偿经济损失。航空公司以录用通知书没有约束力、双方未形成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聘用和赔偿。
02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03裁判结果
法院鉴于除法定情形外不应强制招聘单位与应聘者建立劳动关系,故没有支持继续聘用的请求;但法院认为航空公司在招聘过程中自身的行为导致应聘者对其形成合理信赖,应聘者基于合理信赖从而做出相应的行为导致损失的,招聘单位应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航空公司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黄女士进行赔偿,赔偿范围是以黄女士因信赖与航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损失的费用为限。综合考虑航空公司的过错、黄女士原单位的工资水平、停止工作的时间、因停止工作而未再进行相应劳动以及其在该阶段可能获得的其他收益等因素,判决航空公司赔偿黄女士人民币2万元。
04律师提醒
《录用通知书》一经劳动者接受即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用人单位不得任意撤销。虽然此时合同尚未成立,劳动关系尚未建立,但双方已经建立了信赖关系,企业单方毁约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缔约过失,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企业应诚信招聘,将合规管理前置至缔约阶段,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