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履行、效力有关的风险点
01合同主体的确定风险
合同的订立首先应当注意合同相对人的问题。实践中,有些企业或企业家对于公司与股东个人不做严格的区分,而如果忽略对合同相对人的预先确定,往往会引发债务责任主体的争议。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对方是以个人还是公司的名义订立合同,简单地说就是要看在合同的抬头及落款用的是谁的名义。
02合同文本的保存风险
经济形势变化导致部分企业不能正常履约,少数企业会利用双方之间合同手续上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因此,企业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
03对企业员工的授权风险
民营企业业务人员对外签约时需要授权。民营企业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授权不明时很可能会由民营企业对业务人员的超越职权的行为担责。业务完成后需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业务人员离开企业后,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重要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
04履行义务的证明风险
合同项下货物的交付应当由对方有权的人员签收,比如合同中约定的收货人,或者对方的仓库保管人员。有些签收人只是对方临时性的工作人员,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社保记录,要证明其为适当的收货人难度会比较大。如果对方指示货物交付第三人的,应当保留对方进行指示的证据。定期由对方确认货物交付的情况,可以避免许多纠纷。
同样,付款与交货一样,也应当注意向公司或有权接收的人员交付。在许多案件中,当事人不注意保留付款的凭证,在发生诉讼时可能对其不利。因此,不论何时,支付款项都应该取得相应的凭证,特别是直接支付现金或者不规范的金融票据支付,都应该取得收条等凭证。作为收款一方,则应当注意不要重复出具凭证。
05方式期限不明确的履行风险
合同的履行一般都订有方式和期限,对此约定应当尽量清楚明确。有些合同对于履行方式或期限约定不够严谨,导致纠纷产生。因此,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要对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明确约定,防止实际履行时发生不必要的争执。
06标的物质量抗辩的采信风险
法院在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纠纷处理中,企业之间经常发生质量问题的争议。司法实践中企业就质量问题提出的抗辩往往很难被最终采信。一方面,根据合同法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质量异议应当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提出,很多企业不及时提出质量异议,在货款或报酬诉讼中再行提出很可能已经超过期限,其异议不能成立。另一方面,即使未超过异议期间,很多时候鉴定程序也无法启动,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检材不存在,或者无法确定。因此,双方确认并保存样品或者在发现质量问题时及时固定质量争议,对于今后质量纠纷的妥善解决有积极的意义。
07合同效力的认定风险
合同行为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按照其真实意思订立和履行合同。但这也是有限制的,其中之一就是合同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范,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双方当事人虽然达成了合意,但如果合同内容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或者违反公序良俗,那么合同无效,就难以达成企业的订约目的,从而导致资源浪费或产生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