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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从挂名股东到百万债务人:这份判决给所有“碍于情面代持”的人敲响警钟

发布日期:2026-06-15    来源:四川永驰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425
核心提示:【案例分享】从挂名股东到百万债务人:这份判决给所有“碍于情面代持”的人敲响警钟


01案情回顾

2012年,袁某、刘某共同发起设立江苏某乙有限公司,公司初始注册资本6000万元。其中,袁某持股60%,首期实缴出资780万元;刘某持股40%,首期实缴出资520万元,并兼任公司监事。

公司设立过程中,案外人苏某先将相应出资款转入袁某、刘某的个人账户,二人随即将该笔资金转入公司账户完成验资。然而,验资完成的次日,合计1300万元的出资款便被全额转出,资金最终回流至相关人员账户,形成了完整的“借款验资、验资后立即转出”的资金闭环。

此后,刘某将其名下全部股权陆续转让,彻底退出公司,自认为此事已与此无关。多年后,该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在核查公司账目时,发现了上述异常资金流水,遂提起诉讼,要求袁某、刘某分别返还抽逃的出资款及相应利息,并就案涉债务互负连带责任。

庭审中,刘某提出抗辩称:自己仅为替袁某代持股权的挂名股东,520万元出资并非本人提供,其本人从未参与公司经营,也未领取过分红,对资金流转细节毫不知情,故不应承担还款及连带责任。

02法院裁判

法院明确:工商登记是股东身份的法定公示方式,具备对外公信力。只要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信息中,在外部主体、公司、债权人看来就是合法股东。内部的股权代持约定,仅能约束代持双方,无法对抗公司、债权人等第三方。且刘某身为公司监事,依法负有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股东及高管行为的法定职责。他明知出资款存在过桥、抽逃的情形,却全程置之不理、放弃履职,这种消极放任的行为,等同于变相协助抽逃出资。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协助抽逃出资的股东、董监高,都要对抽逃出资的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历经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刘某需返还 520 万元抽逃出资款及对应利息,同时与袁某就案涉债务互负连带责任,刘某的上诉请求被全部驳回。

03律师寄语

结合本案判决及司法实践,无论是碍于情面帮忙代持,还是出于其他目的成为名义股东,务必守住以下底线,以规避致命风险:

第一,谨慎答应无偿代持。不要轻易为他人代持股权,尤其在不了解公司经营及资金状况时仅出于人情挂名。股东出资瑕疵、抽逃出资、对外负债、违法经营等风险,均会通过工商登记落到您身上。

第二,全程紧盯资金与出资情况。一旦成为名义股东,务必关注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及资金流向。如发现“过桥验资、验资后立即转走资金”等疑似抽逃出资的行为,应立即提出异议并留存证据,切勿听之任之。放任即是为自己埋下隐患。

第三,完善书面代持协议,明确内部追责条款。若确需代持,务必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身份、出资义务、权利归属、风险承担及追偿机制。对外责任虽无法免除,但有效协议可确保您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全额追偿。

第四,切实履行股东、董监高法定职责。如同时兼任监事、董事、高管等职务,必须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抽逃出资、违规转账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保留证据,消极不作为同样可能被认定为协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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