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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各地扶持中小企业税收政策

发布日期:2013-08-06    来源:  浏览次数:239
核心提示:7月各地扶持中小企业税收政策

 

7月,国家出台政策从8月起月销售额不超2万元小微企业免征两税;厦门预计将有超过600万户小微企业从中受惠;重庆从20138120141231期间(税款所属期),对营改增后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的增税额给予全额补助;濮阳市从81起,对全省在营改增过程中确因新老税制转换而增加税负的试点企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深圳市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8月起月销售额不超2万元小微企业免征两税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公平税负,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研究确定促进贸易便利化推动进出口稳定发展的措施;部署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中西部和贫困地区铁路建设。

    会议认为,当前我国经济运行处于合理区间,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发挥调结构、促改革对稳增长的积极作用,不断增强发展后劲和内生动力。要在营造公平开放便利的市场环境上多下功夫,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上多想办法,在加强薄弱环节建设上加大力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释放改革红利,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注入不竭动力。

    会议指出,小微企业数量众多,绝大多数为民营企业,对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不断扩大就业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会议决定,通过调整支出结构盘活存量财政资金,缓解财政收支矛盾,按照公平税负原则,从今年8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并抓紧研究相关长效机制。这将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与个体工商户同样的税收政策,为超过600万户小微企业带来实惠,直接关系几千万人的就业和收入。

    厦门小微企业迎来利好 受惠企业每月最多减税千元

    厦门小微企业再收税收优惠大礼包!国务院日前决定,从81起,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将享受个体户同样的税收政策,预计将有超过600万户小微企业从中受惠。

  不过,令人遗憾的是,厦门约6万户小微企业中,能享受到这一税收优惠的估计不到三成。一年可免交7200元营业税

  在厦门,据不完全统计,到2012年中小企业总数已达10万户左右,其中小微企业约6万户。它们不仅广泛活跃在电子、化工、机械等第二产业领域,还在提供商务、社区、旅游服务等第三产业占有重要的地位。

  据悉,目前厦门小微企业营业税和增值税适用的最低税率均为3%。免收这两项税负后,厦门小微企业又能受惠多少呢?以一家注册3年在税务部门备案的装修小企业为例,如其月销售额刚好为20000元整数,按照目前税率,每月要缴纳的营业税为20000×3%=600元,一年可免交7200元的营业税。

    重庆:月均增税额1万元及以上 企业可申请补助资金

    81,重庆正式实施营改增改革。为了解决少部分试点企业税负增加的问题,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近日联合发出通知:20138120141231期间(税款所属期),对营改增后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的增税额给予全额补助。

    申请享受此项扶持政策,试点企业须同时满足四个基本条件:税负增加是因营改增试点改革导致;试点后,月均增税额在1万元以上(1万元);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属行业为“1+7”试点改革的行业。

    申请财政补助的试点企业,在填报《关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等相关资料后,可向区县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年增税额100万元以下,每年申报一次;100万元以上(1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每年可申报两次;500万元以上(500万元)可按季申报

    濮阳市营改增部分试点企业可申请过渡性财政扶持

    81,自濮阳市获悉,为平稳推进营改增工作,免除部分企业因税制改革而造成税负增加的情况,730省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营改增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指导意见。

    该意见指出,从81起,对全省在营改增过程中确因新老税制转换而增加税负的试点企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按照规定,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原则上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可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扶持申请。

    各级财政按照企业税收负担总体持平的原则设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财政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负增加试点企业的财政扶持。按现行财政体制,属于各级固定收入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企业增加的税负由同级财政负担;属于共享收入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企业增加的税负由参与收入分享的各级财政按照收入分享比例分担。

    有需要申请扶持的试点企业可以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及财政扶持资金申报表》。具体申报受理地点、联系人、联络方式及其他必需的申报资料,由各级国税部门按照便利原则确定。

    深圳出台30条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深圳市政府日前出台了《深圳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就促进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保障其发展空间、健全其公共服务体系等八方面为提出30条措施。

    为了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措施分别从加大专项资金投入、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落实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做出如下规定:

    一是加大专项资金投入。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预算规模扩大为2亿元,市、区各类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每年资助小微企业的数量比例不低于60%。

    二是依法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分别投入一定资金,设立深圳市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

    三是落实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利型企业,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按规定免征印花税。

    四是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深圳市企业注册登记费和发票工本费,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下浮20%。

此外,在政府采购层面,措施规定,市、区两级政府采购中小微企业产品、工程和服务的预算比例不低于30%,其中面向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在采购评审中,对小微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微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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