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四川省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扩权试点县(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四川省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项目管理,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四川省省级财政创新驱动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4〕60号)、《四川省重点技术创新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省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成签订项目协议书工作
省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项目实施合同制管理,均要签订《四川省重点技术创新计划协议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属市(州)扩权县推荐的项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与当地经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订协议书。协议书保存完好,并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二、切实加强项目验收工作
(一)验收对象。凡列入四川省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计划支持且2015年底到期未验收的项目。
(三)验收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对本地区(包括扩权县)的项目进行验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视情况对市州验收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
(四)验收程序。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项目监管及验收工作。该项工作是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有效的重要举措。各市(州)、扩权县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按程序认真组织项目验收,推动项目进度,尽早实现预期效益,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果。
(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坚决防止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确保专项资金建立专账、专款专用并落到实处。各市州在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在专项审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并及时整改。
(三)做好工作总结。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于2016年11月30日前将项目监管验收工作总结报告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我委将各市(州)项目监管与验收工作情况作为后续省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安排和切块的重要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