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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研析︱预防账款拖欠及资金损失的新思路 ——信用保险制度及相关法律分析

发布日期:2016-08-18    来源:  浏览次数:1348
核心提示:在经济发达的欧美国家,99%的商业交易是以信用为媒介达成的。有资料显示,发达国家商品销售的90%以上是以信用方式赊销的,信贷总量中有30%以上是贷给自然人的。
 邓小莹(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 丹(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经济发达的欧美国家,99%的商业交易是以信用为媒介达成的。有资料显示,发达国家商品销售的90%以上是以信用方式赊销的,信贷总量中有30%以上是贷给自然人的。由于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尚处在起步阶段,市场欠缺道德规范及维护商业信用的微观手段,导致我国的账款拖欠问题高发,甚至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最大不利因素。其实除了企业自身应做好风险评估及防范之外,还可以利用一些风险转移的手段来分散信用风险,而信用保险就是其中一种。

简单举个例子:A公司和B公司签订的贸易合同,A 公司采用赊销的方式向B公司供货,回款期半年到一年。同时,A 公司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信用保险并缴纳了保费。保险合同期内,B公司违约,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将B公司应该支付给A公司的货款支付给了A公司,同时取得向B公司追偿的权利。对于A 公司而言,在可控制的时间内收回了款项,也无需支付债权追偿的费用及承担诉讼风险。

在保险业,信用保险被定义为一种保险人承诺在法律及合同范围内,向被保险人赔偿因被保险人之债务人不作清偿所造成损害的保险类型。因此,信用保险的主要功能为保障企业应收账款的安全。

信用保险分为三类:1、商业信用保险;2、出口信用保险;3、投资保险。由于在普遍的市场经济往来中,商业信用保险最为普遍,因此,本文仅就商业信用保险进行论述。

商业信用利益

商业信用保险存在的前提在于信用在市场经济中起到的重要作用,该作用日益发展成为经济主体的重要财产利益---商业信用利益。这表现在:第一、商业信用具有财产属性,最典型的为赊销,这种销售方式中的价值和时间都依赖于卖方给予买方的信任,商业信用成为了“轻易获得额外资金的最便捷的渠道”,即成为了一种经济财富。第二、商业信用能够满足主体的物质需求:1、商业信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可以替代现金货币;2、商业信用可以促进资金周转;3、商业信用可以带来利润;第三、商业信用可以满足主体的精神需求。

商业信用风险

商业信用风险是指在以信用关系为纽带的交易过程中,交易一方不能履行给付承诺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其最主要的表现是企业对客户到期的应收账款无法收回,产生坏账、呆账,造成资金供求的矛盾,引起资金链的断裂,最终导致破产。信用风险的来源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信用本身就意味着风险,信用本身是一种可期待利益,无论如何都有先履行一方,而后履行一方是否会如约履行本身带有不确定性;2、人性蕴含着信用风险,由于人与生俱来的趋利性,一旦违约的收益大于违约的成本,信用主体就有可能选择违约;3、信用制度的缺失助长了信用风险,导致违约成本低下;4、市场的扩大、交易对象的变动增加了信用风险,在双方多次重复的交易中,信用风险会大大降低,相反,则增长。信用风险主要表现在:1、债务人违约;2、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商业信用保险的价值

商业信用保险作为保障信用利益,防范信用风险的微观工具之一,已经越来越多的被提及和使用。商业信用保险的价值体现在:第一、安全价值:1、商业信用保险可以补偿债权人的信用损失,保障债权的实现;2、商业信用保险为交易方提供全面的风险管理服务来维护安全;第二、效率价值:1、商业信用保险可以保障主体将更多的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增进效益;2、商业信用保险可以让交易方加速资金周转、促进交易;3、增加交易方融资能力和信用等级;4、通过提供风险管理来实现经营、信用管理及税收方面的收益。

商业信用保险的分类
商业信用保险主要分为三大类:

1、贷款信用保险:是保险人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进行担保并承保其信用风险的保险。目前该种信用保险使用较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大多数选择让借款方购买保证保险的方式为其规避风险,值得一提的是,目前省内已有保险公司推出了提高借款本金的保证保险,即保险公司在借款人办理以建筑物为抵押方式贷款的基础上,由保险公司为借款人就提高借款本金部分提供贷款保证保险,一旦借款人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则由保险公司向金融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赊销信用保险:是为国内商业贸易的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行为提供信用担保的一种信用保险业务。在这种业务中,投保人是制造商或供应商(即卖方),保险人承保的是买方的信用风险,目的在于保证被保险人(卖方)能按期收回赊销货款,保障商业贸易的顺利进行。

3、预付信用保险:是指以金融机构对自然人进行贷款时,由于债务人不履行贷款合同致使金融机构遭受经济损失为保险对象的信用保险。

商业信用保险的构成

商业信用保险合同和普通的保险合同一样,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

1、商业信用保险合同的主体分为:投保人、保险人。基于信用保险是为自己利益之保险的原则,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而商业信用保险有一个特殊的关系人,即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债务人,因为其信用状况直接决定信用保险合同是否履行。当被保险人的债务人不履行与被保险人的合同约定时,导致商业信用保险事故发生,由保险人赔偿后取得向该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债务人将成为信用保险追偿关系中的当事人。

2、商业信用保险合同的客体为具有可保性的信用利益,即保险合同的标的。在一般的商业信用保险中,可保的信用利益主要包括不具有专属性的应收账款债权及债权人履行义务发生的费用(包括运输、保险等费用,但不包括违约金、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当然,实践中,保险人审核是否承保的条件远不止法律规定的那么简单,还需综合考虑投保人所在行业的风险系数、以往呆坏账的情况、DSO(一般企业将账款变成现金的平均时间)的长短等。

3、商业信用保险合同内容为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为投保人来讲,需要履行交付保费义务、告知义务、风险增加及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信用管理义务及事故发生后的减少损失义务及协助追偿义务。而保险人的义务主要在于信用风险及损失的承担。一般来说所有的保险公司都要求风险共担,即商业信用保险公司负责赔付的金额最高不超过损失的90%。

信用保险发展至今大部分都集中在政策性的出口信用保险领域,直至2003年11月,平安保险公司推出了企业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服务,才填补了国内市场信用保险的空白。但是,由于我国国内信用体系的严重缺失,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信用保险客户对险种缺乏认识和了解,保险机构缺乏与其他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的合作与协调等因素,导致信用保险一直不能很好的推广和适用。通过实践证明,购买商业信用保险是一个有效分散风险的措施,随着法律法规的健全,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中介机构比如律师事务所、信用管理服务机构等的介入,保险机构自身的规范和完善,信用保险在未来的经济发展中定会有大的发展。

邓小莹律师,曾在成都市某区级人民法院工作,现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小莹律师自执业以来,代理各类诉讼以及非诉案件近百起,积累了大量的法律实务经验和从业技巧,并在实践中建立起完整的法律服务体系。邓律师长期受邀担任四川广播电视台的特约嘉宾,对案例进行评析及解答,深受社会各界好评。

主要执业领域:房地产、保险、投融资等。

办公地点:成都

赵丹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曾有法院任职经历,于2012年加入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曾成功代理多起涉建设工程、合同、婚姻家庭、金融、劳动争议以及非诉讼案件,以思路缜密、勤奋高效的办案风格深受委托人的信赖和好评。

主要执业领域:公司商务、房地产、建筑、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     

办公地点:成都                 


  参考文献:

赵明昕《中国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江朝国《保险法基础理论》

潘金生《中国信用制度建设》

徐卫东《保险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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