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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研析︱投融资项目中目标公司对投资人反向尽职调查实务探讨(三)——反向调查工作实践

发布日期:2016-10-17    来源:  浏览次数:1397
核心提示:泰和泰研析︱投融资项目中目标公司对投资人反向尽职调查实务探讨(三)——反向调查工作实践

【引言】

有的投资人对于目标公司来说就像一位情人,不想割舍,但是又想反复试探,它陌生并且冷漠,充满神秘感。我们作为目标公司的“后援部队”,如何协助客户更为有效的在仅有的时间、甚微的资源里把握投资人的脉象,实现反向尽职调查工作的价值?

在笔者从事反向尽职调查的工作中,投资人不愿意配合提供资料的情形较为普遍。特别是某一起中外合资成立商业管理公司,对片区商业进行整合的项目,外商投资人A(以下简称“A公司”)本身无法通过国内的公示系统查询其基础情况,被投资人B(以下简称“B公司”)提出了反向尽职调查的服务需求。

从此例中,我们总结出以下几点经验,供观者探讨:

一、充分认识到反向调查工作的难度,在不影响客户商业目的以及律师作出法律评价/判断的基础上,确定必须调查的内容,遇到阻力可以适当放弃调查的内容

通过第一轮尽调清单反馈的情况来看,大部分资料需求都被A公司否决,特别是与本项目运营相关业务部分的调查,以及重大涉诉、重大合同方面,披露信息几乎为零。
是不是这些资料我们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合作项目是否因此而停滞?
这个时候,我们与B公司之间都会进行衡量,尽调清单内,哪些可以放弃,哪些必须保留。

(一)“鸡肋”资料,提供难度大而繁多,可适当摒弃;

该项目第一轮反向尽职调查清单中,B公司坚持需要了解A公司在第三方国家投资的非商业管理项目的资料,希望借此了解A公司投资项目中管理人的管理理念,从B公司角度来看,更多的是出于商业目的所需。但是从A公司角度来看,该需求与本次项目发展并无关联,并且不同合作,也可能会出现不同管理模式。
同时,类似的尽调清单所列项目,资料本身收集难度较大、资料较多,肯定会增加投资人较多的时间成本,是很容易被抵触的。
所以与B公司沟通,该部分资料对本身项目的正常运营发展或风险,一定程度上并不存在其必要性,可以适当进行调整,或摒弃。

(二)能够通过实地考察、互联网查询、第三方查询等方式获取的,可适当摒弃;

在该案例中,投资人A公司恰好是上市公司,能够通过上市公司披露的公告中得到许多信息(特别在一些上市公司更加透明的国家或地区)。故我们通过联系当地律师,了解到可以通过实地考察或者当地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查询的资料(财务报表、外部行政许可等),可以适当删减。

二、充分考虑到对方的抗性,在第一轮调查表格中打破常规尽职调查的格局,并增加调查目的说理部分。

通过本项目的反馈情况及遇到的各项问题,我们认识到,反向调查的第一轮调查表格需要与常规尽职调查项目进行区分,可将确定必需调查内容重点突出,并且对于清单中所有项目都应当增加调查项目说理。

 必要重点内容说理,可参考:

  (一)公司主体信息核查、公司治理结构核查

主要理由:除工商信息、经营资质、注册资本等必要内容外,还需要关注股权结构、股东信息,对外投资等。能够确认其主体合法,股权结构清晰。以及历次的股权变更、重组拆分等,公司本次项目投资,符合公司内部章程。

三会议事规则齐整、明确,方可与目标公司的合作中,就决策、管理事项方面有利于形成统一的认识。

(二)财产/资产/投资保障核查

因为专业性方面,律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核查方向也必然有别,我们主要考察:

1、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资产清单:现有资产状况;

2、关联交易占收入比重(不对关联交易进行其他过多审查):主要收入是否依赖于关联方产生;
3、对外债权债务。
主要理由:1、是否存在后期能够可供执行资产、以及除财务投资外是否有项目公司可直接利用的知识产权等;2、3项主要考虑投资方实际资金保障,以及经营能力(关联交易比重较大,说明经营能力一定程度上不具有竞争力)。

(三)重大合同、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核查

主要理由:标的额巨大(一般设定标的额需根据资金投入规模而确定)的已签合同是否存在索赔风险,诉讼仲裁纠纷中是否存在被执行巨额资产的风险,行政处罚等都会影响到项目的正常发展。

(四)与目标公司合作项目相关信息核查

该部分所遇到的阻力一般来说较大,因为被投资人在该部分所要调查的内容都表露出明显商业目的,并且多少会涉及投资人的商业秘密。虽然签有保密协议,但是投资人不提供该部分信息的可能性很大,例如:投资人是否由政府鼓励资金、相关项目五大客户、类似交易模式的合作状况等等。

该部分需要加强双方的沟通,促使投资人建立在一定信任基础上提供类似资料:

1、本次交易的内部、外部审批,是否有政府鼓励资金、财税补贴等;

2、与本次交易类似合作状况;

3、拟派驻目标公司/合资公司的人员简历、薪资报酬及证明(社保、税单等证明文件)等;
 4、本次交易模式相关的产业的主要客户;

5、本次交易的主要投资计划、合作方案(这一点根据目标公司具体需求)。

主要理由:

1、是否会存在政府阻碍行因素阻碍项目发展,或者政府鼓励机制下,使得被投资人充分知悉在何种情况下能够达到该机制先决条件,从而促进项目发展;

2、类似合作状况,主要是考察投资人以往合作经验,扬长避短;

3、人力资源成本预判;

4、能否为项目公司带来既有客源;

5、是否与我方(被投资人)的发展计划产生抵触或阻碍行因素,如有,有必要在前期谈判过程中化解此类问题。

三、其他注意事项

除上述实践中注意的重点问题,以下主要结合笔者个人经验,对尽调清单的其他方面提出如下注意事项,供参考:

(一)表述清楚,指代明确

提供尽调清单一方,最基本的是要让提供资料一方对清单内容不加任何歧义的,清楚的了解所需要提供的信息。例如清单中所提到的各项简称、代词是否在文首有相应的注解或说明。清单中所使用的货币金额需明确为人民币或是美元等计算单位。对于所使用的专业名词应当准确。

涉外或涉港澳台尽调中,需考虑当地对于大陆地区习惯性用语的指代是否有差异,需考虑例如部分国家对于工商营业执照、社保等称呼的不同等,需就该类信息的指代进行通用性描述(而非国内习惯性描述)。

(二)翻译这件“小事”?

反向尽职调查一般是与投资人的尽职调查同时进行,故双方都会发送给对方,让对方能够尽快明白、看懂的要求项。在涉外投融资中,我们遇到过,被投资人给投资人发送被投资人本国语言的尽职调查清单(而投资人发送给被投资人是经过翻译的文件),这使得投资人十分不悦,也对后续资料的提供构成较大阻力。故条件允许情况下,尽量建议被投资人对清单翻译成投资人本国语言,便于双方相互沟通顺畅。

通过翻译这件“小事”,我们深知细节部分处理的不太妥当,会影响双方彼此信任程度,也会给前期调查增加时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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