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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研析|商业特许经营防坑指南

发布日期:2017-09-27    来源: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2630
核心提示:泰和泰研析|商业特许经营防坑指南
 
一、商业特许经营简介

2007年5月1日,由国务院制定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距今已经十年,我国的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市场秩序也从混乱变得越来越规范,信息披露也更加完善。

特许经营,根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系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由此可以归纳出特许经营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特许人必须是企业,同时要拥有注册商标、专利、企业标志、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

第二,其经营方式为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对外许可,同时收取特许经营费用。

第三,被特许人要按照特许人的要求使用同样的经营模式开展经营。

通常而言,若某一商事行为同时具备上述三个特征,就可以认定为特许经营。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加盟”,若加盟合同符合上述特征,也应视为特许经营合同,遵守《条例》的规定。

二、备案特许人数量统计

《条例》规范特许经营活动秩序的路径之一便是规定特许人必须进行备案。自《条例》实施以来,每年备案的特许人数量如下图所示(数据来源: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

数据显示,由于《条例》自2007年5月1日开始施行,故2007年度备案的特许人并不多;到2008年,随着《条例》的施行,市场上存量的特许人通过整改完成备案,备案的特许人数量明显增多;由于2007年至2008的“突击”备案,导致存量特许人数量大幅下降,故2009年新增备案的数量有所减少,2010年以后,每年新增的特许人数量基本保持平稳增长。备案特许人数量逐年稳定增加的趋势,反映出我国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日渐规范,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有关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数量却居高不下。

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数量统计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这一案由是在2008年4月1日实施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增加的,属于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三级案由。笔者统计了裁判文书网上不同年份关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案件数量,自2007年来,生效的裁判文书如下图所示:

数据显示,自《条例》实施以来,2007年至2013年,有关“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裁判文书数量较少,但是从2014年起,相关裁判文书的数量激增。笔者认为,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第一,经济的发展、市场的扩大导致矛盾的增多,纠纷也在矛盾无法调和的情况下发生了,这是市场的原因;第二,虽然《条例》对特许人备案做了强制性规定,但是此举并无法阻挡市场上不具备特许人资质的企业以特许、加盟等形式进行经营活动,这是相关规定局限性的原因;第三,虽然特许人有了公示的渠道,但是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仍然是存在的,这种不对称不仅包括特许人的资质,还包括对相关法律法规认识的不对称。对于广大群众来说,或许知道特许经营或者加盟这个名词,但是对于这个名词背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仍然是模糊的,这也导致部分特许人违规经营,甚至是没有资质的企业以特许经营之名行欺诈之实,这是市场主体的原因。

如果一个企业已经备案,那么我们可以认定他具备特许人的资质,但是没有进行备案的也并非就是假的特许人,那么如何甄辨特许经营这种商业模式,帮助相关人员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呢?

四、特许经营防坑指南

(一)被特许人防坑指南

被特许人作为商业特许经营体系中被授权的一方,相对弱势,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尤为重要。以下几点值得注意,避免入坑。

1.特许人需具备经营资源

所谓特许经营资源,是指能给特许人带来收益、具备排他权、已经设定保护措施的,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等在内的具备财产与人身属性的资源。特许人除了需要具备经营资源外,还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可以为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

2.特许人需满足“两店一年”的要求

“两店一年”是指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两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一年。实践中,直营店的表现形式比较多样,常见的有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店中店等。

3.特许人是否备案

对于满足上述两点要求的企业,在首次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应当向当地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因此,如果无法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到对应的备案信息的话,那么该特许人是否真的具备资质、是否真的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就不无疑问了,此时需要进一步核实。

4.特许人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合同之日前30天,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披露的范围包括特许人的基本情况、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相关费用、服务产品和设备的单价和条件、为被特许人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计划、特许经营网点的投资预算、现有被特许人数量分布及经营情况、近2年的审计报告、近5年涉诉仲裁情况等。作为被特许人要充分核查这些信息,以确定自己可能面临的风险。

(二)特许人防坑指南

特许人作为享有经营资源的一方,除了面临来自被特许人的风险,还有主管单位监督和管理,更应当严格要求自己,正确履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合法合规经营。除此之外,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还应注意以下两点:

1.经营资源的保护

经营资源是特许人赖以生存的基础,应当制定严密的保护措施和授权制度,既要通过独有的经营资源形成自己的特许体系,还应当充分保障自己的经营资源。

2.谨慎处理相关诉讼

面对被特许人提起的诉讼,要分别应对,对于被特许人个人原因而发生的诉讼,可以按照正常途径应诉;对于责任在己方的诉讼,要充分考虑诉讼可能造成的连锁反应。尽量避免其他被特许人因同样问题起诉,而使自己陷入诉讼深渊,对自己的特许经营体系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三)其他注意事项

1.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应当是书面形式;

2.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时候还要注意条款中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

3.合同应当给与被特许人一定的冷静期,在此时间段内被特许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4.对于被特许人来说,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转让特许经营权,同时也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他人泄露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5.被特许人付款时,要确定收款账户的名称与特许人名称保持一致等。

在“大众创业,万从创新”的时代背景下,特许经营作为一种输出性较强的经营方式,是创业和对外扩张的一种良好选择。在具备一定的经营资源的情况下,这种以知识产权和技术为核心的经营模式将以其“软实力”赢得市场。但是,即便国家已经出台相关规定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现实生活中仍然有不少企业违规进行特许经营甚至借特许经营进行欺诈。市场变化莫测,套路层出不穷,仅提出以上几点供读者参考。

作 者:马耸跃 律师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济南办公室))

业务领域:债券融资、私募登记/备案、民商事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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