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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圆满完成2017年工伤保险调待工作

发布日期:2017-11-16    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浏览次数:1935
核心提示:我省圆满完成2017年工伤保险调待工作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川人社发[2017]37号)要求,省社保局督促指导各市州要做好待遇调整兑现工作,要求各市州克服调待工作时间紧,涉及面宽,情况复杂等困难,以更加优质的服务,及时、准确、全面地落实好工伤职工最关心、最盼望的切身利益,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截止2017年10月底,所有待遇均足额发放到位。

符合本次调整待遇对象49422人(含供养亲属),月人均增加工伤保险定期待遇148.61元,增长6.63%,调整后月人均工伤保险定期待遇2388.77元。其中:1-4级伤残人员人均增加伤残津贴(或养老金)191.44元,增长6.50%,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或养老金)3138.21元。5-6级伤残人员月人均增加伤残津贴(或养老金)154.78元,增长6.79%,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或养老金)2435.79元。伤残人员月人均增加生活护理费114.73元,增长7.98%,调整后月人均生活护理费1552.21元。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系配偶的月人均增加抚恤金83元,增长6.62%,调整后月人均抚恤金1336.70元。工亡人员其他供养亲属月人均增加抚恤金83元,增长6.90%,调整后月人均抚恤金1285.94元。

自2004年起我省已逐年连续调整提高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水平,为1-4级和5-6级工伤人员分别累计提高伤残津贴2570元、1988元;为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累计提高抚恤金11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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