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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研析|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工会的角色定位

发布日期:2018-05-30    来源: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4839
核心提示:泰和泰研析|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工会的角色定位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因劳动权利义务发生矛盾、分歧而产生的纠纷,可发生于劳动关系存续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其中有的属于既定权利义务的争议,即因适用法律法规、政策引起的争议,有的属于因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或要求新的权利、义务而出现的争议。在新形势新常态下,企业用工形式、产业结构不断发生变化,劳动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多样,矛盾日益加深。大多数用人单位拥有强势地位,往往通过各种方式非法剥夺劳动者合法权益。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逐步强化对劳动者的保护,但因劳动争议存在多样性、矛盾的突出性、变化的迅速性、调查取证困难和上诉率偏高等显著特点,使得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仍不够完善,仲裁、诉讼的时间冗长、程序繁琐、成本偏高(主要指律师费用、时间、精力等成本),不利于劳动者有效依法维权。

一、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主要包含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个方面。

二、工会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定位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条、第八十条、《工会法》第二十八条、以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等规定,工会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定位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

第一,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利益,这是工会的核心职责和权利。

第二,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的经济裁员发表意见。

第三,工会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权监督。

第四,工会代表职工和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该权利使得工会变成劳动关系的主体。

第五,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要与工会进行协商,征求工会和劳动者的意见。

第六,工会有权参与劳资争议的处理。

第七,工会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权利。

三、工会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作用

通过参与劳动争议处理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资关系的协调和社会秩,是依法治国、依法治企下工会的基本职责。《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均对工会的这项职能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参与劳动争议协商

《劳动争议仲裁法》、《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工会发现劳动争议,应主动参与协商,及时化解矛盾。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协议的,工会应当督促其自觉履行。

协商是处理劳动争议的简便程序,是及时化解双方矛盾的有效途径,对于稳定和协调劳动关系有着积极作用。工会参与调解的意义重大,但因受到其所在企业的管理模式、企业文化的影响极大,使得工会很难发挥出法律法规所预设的作用。

(二)主持劳动争议调解

《劳动法》规定在用人单位内部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要负责调解职工与企业之间简单的劳动争议。发生劳动争议后,双方当事人都可以依法自愿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交争议进行调解。一方面来看,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及时化解劳动争议、有效协调劳动关系、保持企业稳定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另一方面,只有很少部分纠纷被提交到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或者调解也仅仅属于走过场,并未真正起到法律规定的作用。

(三)参与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是具有法律强制力保障的纠纷解决程序,参与劳动争议仲裁也是工会在劳动争议中发挥作用的重要环节。《劳动法》第八十一条中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规定,工会代表主要通过对仲裁意见依法行使表决权,对发现错误的已生效仲裁裁决可以要求仲裁委员会主任提交仲裁委员会重新处理,对相关劳动争议案件向本级及上级工会书面报告等途径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另外,工会法律工作者可以接受职工的委托,作为仲裁代理人参与仲裁活动,为参与劳动争议仲裁的职工提供支持和帮助。

(四)参与劳动争议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诉讼中,工会可以接受职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职工参与劳动争议诉讼。工会的职责还包括:支持帮助职工当事人起诉、督促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代表职工参加集体合同争议诉讼等。另外,《劳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因此,工会除有权代理职工参与诉讼外,也有权以自己名义为职工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四、工会作用的局限性分析

由于劳动力市场所形成用人单位居于强势地位的现状,以及国家对工会职责履行的监督力度不够等原因,让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利益这一核心作用流于形式。目前,工会的职权往往被企业认作是管理、生产效益等的附属品,而劳动者则认为工会仅仅具有发放劳保、慰问品、组织晚会等功能,都没有充分认识到工会独立性法律地位和应有的维权作用。工会是独立于劳动者和企业的第三方,而事实上工会不仅在经济上缺乏独立性,在组建、管理上同样缺乏独立性,严重影响了工会职权的行使。此外,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工作等,是授权性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直接导致其大多时候形同虚设,大部分企业没有设置,即便设置了也多半是摆设。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虽然对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事实证明,大量劳动争议案件都越过了工会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直接进入仲裁或诉讼,并未充分发挥出工会的作用。

五、几点建议

(一)加强企业与员工的法律意识

《工会法》突出了工会组织的维护职能,强化了工会组织建设的法律保障,加大了对工会干部的保护力度,明确了对侵权行为的处罚措施。而真正落实《工会法》还需要有一个宣传教育和不断贯彻的过程,应让企业党政干部、工会干部都了解《工会法》和相关规定、要求。企业不应把工会认为是附属机构,是为了企业利益而存在的,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工会就是“职工之家”,是职工的代言人,应该尊重这个代言人的地位和作用。另一方面,还应让职工群众都知晓自己的权利义务,知晓工会的职责,强化合法维权意识。通过长期的宣传和工会工作,要让员工都意识到,一旦出现纠纷就应该首先找工会。

(二)坚持依法维权,完善企业规章制度

工会必须知晓自己的职权范围,并了解法律法规如何规定工会的权利行使方式。这也就是说,工会工作人员必须知法、守法、用法,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工会组织开展维权工作不是随意性的,必须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利,依法办事。法律有规定的必须依法执行,摒弃行政管理和经济上的独立性束缚,坚持做到以《工会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武器,通过合法途径,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动摇。工会应及时调整工作思路,理顺工作关系,抓紧建立健全工会相关制度,将法定的工会职权在企业内部制度上有所反应,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员工诉求通道,完善内部维权机制,废除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章。

(三)完善立法,强化工会独立地位

笔者认为,我国工会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独立性的问题。工会存在行政化倾向而不具有独立性,是劳动者放弃将工会作为救济途经的主要原因之一。缺乏独立性主要表现在经费受制于企业,以及工会主席、副主席等工会委员的非独立性。因此,要使工会避免成为福利工会或影子工会,要让工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代言人,建议改变经费的筹集方式,改由会员直接缴纳或有上级工会组织直接拨款,脱离企业对工会经费的实际把控。实现基层工会委员的直选制度,每位职工均有权参加工会选择并按照自己的意愿来组建、管理工会,并由上级工会组织进行全程监督、指导,切实改变工会的组建和活动开展受制于企业行政的现状。

(四)完善考核监督机制建设,实现规范管理

企业应完善工会工作标准化建设,建立科学的工会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有条件的企业可推行工会责任目标考核,把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及其过程中体现出的政策业务水平、创新能力、工作责任心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对工会干部的考核。在考核中要坚持看主流、看发展、看变化、看成果,以职工群众的满意程度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把考核结果与工会干部的选拔任用、绩效分配挂起钩来,从而提高积极性、业务水平。

作 者:周冬平 律师
业务领域:人力资源、公司商务、房地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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