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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研析|有合同、有结算,就能稳赢官司吗?

发布日期:2018-09-14    来源: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5839
核心提示:泰和泰研析|有合同、有结算,就能稳赢官司吗?
 
不久前,客户收到法院一纸传票,被诉拖欠一家公司设备租赁费用,对方提供了合同和结算凭证。开庭前,法官劝我方早点把欠款付了,如付款有困难,双方协商个付款计划;庭审结束后,对方被迫撤诉。
虽然我方达到了想要的代理效果,但我觉得本案很有教育意义,因为如果原告方所述属实,这个案例就告诉大家,光有证据意识还不行,还要学会如何保留证据!我们先来说说本案中原告方证据存在的重大瑕疵。

第一,原告方提供的合同由多页A4纸组成,但仅有最后一页末尾加盖了我方公章,即便双方成立合同关系,原告方不能证明除最后一页以外其余内容经过了双方协商一致,相应内容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第二,虽然原告方提供的结算单上的签字人员与合同盖章页载明的我方授权签约人员是同一人,但该结算单未加盖我方公章,签字人员也未表明是代表我方公司所为,签字人员本身与我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且结算单上载明是A地和B地两工地的结算,合同中载明的是C项目,虽然C项目位于A地,但无法确认结算单上载明的费用就是C项目发生的费用。也就是说,即便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原告方的结算单也不能证明原告方向我方履行了合同义务,该等费用有可能是签字人员在其他项目上产生的费用。

接下来,我们就讲讲合同纠纷中的原告方,要求被告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大致举证逻辑及相应的注意事项:
一、证明双方合同关系的成立。一般提供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
二、证明双方合同关系的内容(主要是为了证明合同约定的对方的义务和违约责任是什么)。这一环节容易忽略细节,就像本案,原告方相当于只能证明最后一页内容,其余页码的内容不能证明经过了双方同意,那么相应条款就不能约束被告方。所以,为了避免类似问题,签合同时一定要加盖骑缝章,如果签约主体是个人,则每页都须签字按手印。另外,如果合同中有手写内容,对方可能会主张手写内容系事后单方添加,相应内容就存在不被法院采信的风险。因此,尽量电脑打印、避免手写,如需手写,己方所持合同的手写部分要求由对方手写。
三、如被告方履行义务在原告方履行相应义务之后或双方应同时履行,原告方还需要证明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通常就是双方之间的结算单、签收证明等文件,但是该等文件最好由对方盖章(如为公司)或签字(如为个人)。如是对方授权人员的签字,该等授权人员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应事先在合同中载名或对方出具盖章后的授权文件;同时,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要注明合同编号或合同中载明的项目名称,才能做到一一对应(也就是法律人所说的证据的关联性问题)。如本案,原告方提供的结算单就出在了关联性上。
四、证明违约事实。如被告方明确表示拒绝履行的文件或信息,当然,法院通常是要求由被告方证明其履行了合同义务,如不能证明,则由被告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五、证明原告方因被告违约所遭受的损失。证明损失通常需要提供相应损失的合同、银行转账等支付凭证、发票收据等材料。
因此,合同仅仅是交易的起点,除了重视合同的签署环节,我们还要重视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证据保留。
最后,我们单独讲讲电子证据问题。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证据越来越多,如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但鉴于电子证据易改属性,以及某些互联网平台并未实行实名制,相应电子证据的采信就面临着很大的风险,并且往往会产生公证等费用。从诉讼策略的角度出发,对方可以这样玩:①截图打印件,不认可;②即便提供原件,由于电子证据容易改变,无法确认当下呈现的内容未经篡改,不认可;③即便真实且未经篡改,你如何证明微信对话的当事人就是我方人员,电子邮箱的发件人/收件人就是我方人员。
因此,我们建议事先在合同中完整载名各方的各种联系方式(地址、联络人、手机号、微信号、电子邮箱、传真号码等等),或对方出具相应的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还可以定期打印整理重要电子证据,要求对方在打印件上盖章确认。

作 者:丁巧春 律师

业务领域:公司商务、合同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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