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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与阿里公司控制权设计之对比分析

发布日期:2019-01-02    来源: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6528
核心提示:国内两家电商巨头京东与阿里巴巴前段时间都因其创始人的新闻在网络上被炒作的沸沸扬扬,一边是刘强东在美国的“性侵事件”尘埃未定,另一边是马云发表公开信,声明2019年教师节时,其将退出阿里巴巴董事会主席一职。
 
国内两家电商巨头京东与阿里巴巴前段时间都因其创始人的新闻在网络上被炒作的沸沸扬扬,一边是刘强东在美国的“性侵事件”尘埃未定,另一边是马云发表公开信,声明2019年教师节时,其将退出阿里巴巴董事会主席一职。两公司创始人的“举动”再次引发了实务界对创始人控制权的热烈讨论及进一步研究。2014年,京东与阿里同年上市,无论是京东的AB股安排还是阿里的“湖畔合伙人制度”在当时都引起了相当的关注。本文试图从两公司的控制权设计入手,从公司股权、董事会及企业传承等几个方面,对两种控制权设计作一阐释对比。
一、京东的A/B类股权制度与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
一)京东的A/B股制度
京东于1998年由创始人刘强东在北京中关村创立,历经多年的打拼,已发展成为中国第二大电子商务平台。在成长早期,京东采用了优先股的融资方式,由于优先股股东只享有有限表决权,不能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该融资策略使得创始人刘强东始终保持了对公司的控制权。但由于优先股融资的额度十分有限。从2011年起京东开始发售普通股融资,通过排他性投票权委托制度,刘强东仍然以微弱的优势(55.90%的投票权)维持了对公司的控制权。出于战略布局的考量,京东在做出上市的决策后,为了避免普通股数量的增加稀释创始人所持有的股份比例问题,京东采用了典型的双层股权结构即A/B类股权制度,在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中明确说明了A/B类股权制度。其中,A类(次级)股票每股只有一票投票权,而B类(优先级)股票每股享有20票投票权。
二)阿里巴巴的“湖畔合伙人制度”
阿里巴巴集团由马云等18人创立于1999年,总部设于杭州,是一家经营多元化互联网业务的国际互联网公司。阿里巴巴的发展壮大离不开持续的融资,但与融资相伴的是阿里巴巴与大股东雅虎之间长达八年的公司控制权争夺。经过控制权之争等一系列事件后,2010年,创始人马云提出以创新的治理结构实现公司治理的转型,创造性地推行“湖畔合伙人制度”。“湖畔合伙人制度”突破了股权控制权的一般范畴,根据“湖畔合伙人制度”,马云拥有半数以上董事会成员的提名权,如股东不同意选举合伙人提名的董事,合伙人可以任命新的临时董事直至下一年度的股东大会。不仅如此,在任何时间,不论任何原因,当董事会成员小于合伙人所提名的简单多数时,合伙人有权指定不足的董事会成员,以保证董事会成员中简单多数是由合伙人提名。
二、两公司控制权制度安排之区别
一)关于股票投票权安排
截止2018年2月28日,刘强东持有京东15.5%股权,拥有79.5%的投票权。腾讯旗下Huang River Investment Limited持有京东18%的股权,拥有4.4%的投票权。沃尔玛持有京东10.1%的股权,拥有2.5%的投票权。京东员工持股平台持股为1.4%股权,拥有6.7%的投票权。 
截至2018年1月,马云持股6.4%,为阿里第三大股东,蔡崇信持股2.3%,阿里高管和董事合计持股9.5%,都有所下降。软银持股28.8%,Altaba持股14.8%,分别为阿里第一二股东。
从上述的股权结构和投票权来看,“霸道总裁”刘强东虽然不是京东的第一大股东,但是通过A/B股的安排却获得了79.5%的投票权。此种安排既保证了创始人刘强东通过股票投票权实现对京东的控制权和管理层的重大决策不会受到小股东的干扰,又可以抵御恶意的收购行为。刘强东持B类(优先级)股票,每股拥有20票投票权,不能上市交易,可随时转换为A类,当B类转让给非联属人士(联署即直系或其控制的实体)时,则自动转换成为A类。当刘强东不再担任京东董事兼CEO或其他特定情况时,其持所有B类将自动立即转换为等量的A类。A类及B类就所有应由股东大会投票的事项一并进行投票。普通决议由出席的简单多数通过,特殊决议由出席的2/3通过。据此,刘强东通过A/B股制度牢牢掌握了京东的控制权。同时,在京东的管理层里面,除了铁打的创始人刘强东,其高管均为职业经理人,没有“二号人物”。与京东相比,阿里并未采取双重股权制度实现创始人控制上市公司,而是采用了一种创新型的合伙人制度对阿里控制权进行了巧妙的设计,即通过一层特殊的权力机构(湖畔合伙人制度)来对抗其他股东的权利从而实现了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当然,阿里还进行了其他一系列的协议安排来确保控制权。
二)关于董事会控制权安排
京东除采取了AB股制度外,为了不使控制权旁落,京东还对董事会进行了特殊安排,刘强东及管理团队有权任命9名董事中的5名,并且有权任命董事会主席。从各媒体的披露看来,按照京东规定,只要刘强东还是董事,京东董事会就无法在他缺席的情况下作出有约束力的决定,除非他出席,不管是亲自出席还是通过电话会议。且京东公司条款中明确排除了“在他意志受到任何限制下”允许董事会做决定的情况,这意味着刘强东即便失去人身自由也保持对京东控制权。
鉴于历史的原因和现实的考量,阿里巴巴的“湖畔合伙人制度”并未从股票投票权的角度入手,而是直接通过公司章程规定合伙人拥有的董事会提名权,将董事会多数的任命决策权牢牢掌握在创始人团队手中。
阿里的湖畔合伙人制度,现有36名合伙人,马云仅持股6.4%,这些合伙人有一项重要的权利,就是可推选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且数量为简单多数即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负责推荐,股东会负责表决。如果股东会认为不合适或不认可,则须由合伙人再另行推荐,无论如何多数董事最终均由合伙人推举,通过这种制度实现合伙人对公司的董事会的控制,通过董事会的职权从而控制公司发展。另外,如果要修改章程中关于合伙人的董事提名权和相关条款,该修改事项必须要在股东大会上得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票数95%以上的同意。因此,在马云不同意的情况下,修改湖畔合伙人制度中关于董事提名权也无从实现,此项制度保证了马云、蔡崇信等创始人持续保持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
三)关于公司传承安排
一提京东想到的只有创始人刘强东,当然还有“奶茶妹妹”,对于外界公众来说,刘强东是京东唯一的决策者,刘强东就是京东。但是,当公司创始人集“万权”于一身时,无“二号人物”的京东不仅无法规避“关键人”风险,对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也是一种束缚。公司控制权是把双刃剑,企业既要依赖于强人,但又不能把命运全押在强人身上,否则一旦强人出现意外,企业会有灭顶之灾。从这次“性侵事件”给京东股价带来的巨大波动即可以看出这种风险。还有,目前还没有看京东有效的传承安排,如刘强东将其所持有的B类股票转让,之后不管是由谁来受让刘强东的股份都不再能通过股票投票权控制京东,这对京东无疑是重大打击。
与京东的管理模式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阿里的湖畔合伙人制度。阿里合伙人任职包括硬性要求和弹性标准,硬性要求包括必须在阿里服务满5年、合伙人必须持有公司股份并且限售;合伙人须由合伙委员会提名推荐并审核同意方可参加选举,在合伙人一人一票的前提下,获得超过75%的投票同意后才能获准其加入湖畔合伙人团队,且合伙人选举与罢免无需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或通过。合伙人任职的弹性标准包括对公司发展有积极贡献,高度认同公司的文化,愿意为公司使命、愿景和核心价值观竭尽全力。从合伙人的任职要求看阿里合伙人制度有三大特征,即树立道德标准,解决接班人问题,避免关键人风险。现阿里巴巴集团确认,马云已经让出在阿里巴巴主要可变利益实体(VIE)的控制权,阿里合伙人或管理层今后将通过有限合伙实体间接持有。此举将保证阿里合伙人制度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减少关键人员风险,提高VIE实体股权的稳定性从目前看来阿里巴巴创建合伙人机制,较好地解决了规模公司的创新力问题、领导人传承问题、未来担当力问题和文化传承问题,以制度、人及文化的完美结合,让公司得以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三、结语    
可以看出,刘强东和马云对公司的控制权都有着强烈的渴望。从上述两公司的控制权制度设计来看,他们也都实现了对公司的绝对有效控制。相比而言,刘强东对京东的控制更为强势。但是,通过“性侵事件”京东股价的强烈反应可以看出,这么庞大的商业帝国,早已过了创业的早期阶段,仍过于依赖于刘强东个人,决策风险、创始股东的健康风险、负面事件风险过大,这不利于公司的健康长远发展,不利于对广大股东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保护。根据现有的信息看,公司在传承方面也缺少整体上的制度安排,一旦创始股东出现情况将会使公司发展面临重大问题。而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则有效地解决了公司选拔接班人和培养人才的难题,人才梯队建设良好。更重要的是,在所有的重大决策时,阿里的合伙人都遵守“一人一票”的平等决策机制,以集体智慧决策避免少数关键人员变动给公司带来的管理风险,从而使得阿里通过这样一个制度让公司的使命、愿景、价值观和文化得以传承。里以“合伙人制度”较好地解决了企业传承的问题,以“集体决策”有效降低了高度集权的风险,相比京东,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更为有利。这从马云发表声明后的市场反应也可以看得出来。
公司的股权架构和控制权设计,关涉众多攸关者的利益,关系到企业的前途和命运,用“死生之地,存亡之道”借喻也不为过,设计师们对这份事业应该胸怀大爱、心存敬畏!

 者:王海勇律师
业务领域:股权设计与激励、公司治理、企业风险管理、商事争议解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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